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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知产律师以案说法:这样规避“视觉中国式”版权陷阱

第一财经 2019-04-12 19:29:54

作者:缪琦    责编:秦新安

目前大部分图片平台都存在钓鱼维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亟待规范

因一张黑洞照片声明版权而被卷入漩涡的视觉中国,今日开盘后直接跌停,报收25.20元。

12日凌晨,天津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责令全面彻底整改。当天上午,国家版权局也发出声明,要求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视觉中国两次致歉,表态称自愿关闭网站进行整改。

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二十多年的中伦事务所合伙人马东晓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如果视觉中国存在夹带私货的情况,即将部分并不享有著作权或者并未取得授权的照片(比如孤儿作品等)拿来维权,是不妥当的。关于图片版权诉讼,目前法院的做法大多是以照片有公司署名的水印就默认为享有著作权,这也给了部分图片公司钻漏洞的机会,容易导致夹带私货。

当然,也有和视觉中国较真的用户,比如找到了图片真正的版权人,并联系获得了授权。这类被法院判输的案件,视觉中国方面往往会做出撤诉处理。

马东晓认为,对于真正有著作权应当保护的摄影作品而言,维权方式合法合理,应该支持。但对于那些夹带私货以及对用户并无故意而提出过高索赔的维权,则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以及正确的司法导向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图片使用者来说,如何判断一张图片能不能被明码标价,又如何识别钓鱼维权?

这些照片并无版权

中国传媒大学知识产权教授刘文杰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必然有版权。要认定照片是否有版权,第一步要判断照片本身是否构成具有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照片有版权的前提是构成摄影作品,必须满足作品的认定条件,比如要具有独创性。”他提出,有些照片因为缺乏独创性并不能构成摄影作品,比如原样再现的中国国旗、国徽图片,就体现不出摄影师在角度、光线等方面的创作选择。实践中,很多打上了版权标记的照片可能并不构成作品。而针对自身并不享有版权的图片去向使用者索赔,可能构成侵权。

马东晓也认为,对于一些有公共性质的图片,谎称是自己的,显然不合理。以国旗国徽这类图片为例,其中有很多可能达不到独创性高度而无法形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也有部分可能因拍摄者本身放弃著作权或者不受著作权保护,即向公众开放使用的情况。

引起热议的黑洞照片就是一个开源的案例。中科院院士武向平此前就黑洞照片版权归属做出回应称,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是由200多位科研人员组成的团队完成的科研成果。照片一旦发布了,就是全世界都可以使用的,媒体上也可以看见,只要标注是哪来的就可以。

标注水印就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这正是视觉中国仅凭在图片上打上公司的水印,就可以在法院获得享有版权支持的理由。

对于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漏洞,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曾提出过质疑。

根据他的观察,如果摄影师个人去法院起诉,法院会要求你提供底片或者电子文档证明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可是外国图片企业在中国起诉,却只提交一份公证书,内容是公司某高管声明对某网站展示的所有图片享有某某权利。

“我曾在诉讼中提出质疑,某法院不采信,给出的理由是该网站有海量图片,要求其逐一举证过于苛刻。这个逻辑怎么看都像是中国式过马路,一个人过马路要看红绿灯,人多一起走就不用了?”刘春泉认为,这和目前的观念有关,觉得图片案件是小事,保护版权总是正确的,判决支持原告天然具有正义性。

自嘲“较真”的他这样讲述自己参加庭审的感受:“没什么人较真,无论原告还是法院都适应了被告‘没有异议’。”

在马东晓看来,有的法院仅凭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来推定著作权归属,的确过于简单了。这种做法把举证责任推给了用户,而多数用户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明的精力或能力,就给了这类图片企业钻漏洞的机会。 另外,这类企业往往采取数量多却数额小的诉讼,使得被告认为不值得聘请律师,为了省事,多数如自媒体这样的用户通常会选择赔偿了事,这也能从此类诉讼中原告大量撤诉的现象中反映出来。

一方是专门成立了法务团队,甚至自己开办了律师事务所来维权的专业图片公司,一方是小公司或者自媒体人,在维权的专业性上,本身就存在差距。

利用大数据规避钓鱼维权

知识产权法学者、人工智能专家杨延超对第一财经记者说,鉴于目前大部分图片平台都存在钓鱼维权的行为,即“希望你侵权,甚至引诱你侵权,然后通过起诉获得赔偿”,这种情况需要予以规范。

对于用户来说,作为被告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证明原告方存在引诱侵权的主观恶意。这个过程可以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

“被告方可以通过大数据来向法官说明,原告专门拿图片说事,不仅起诉了很多家,而且之后仍然不对图片进行明显标识,这种情况就存在引诱侵权的嫌疑。”杨延超说,如果这种证据被法院认可,就会在停止侵权和赔偿金额上有所区别,以体现公平性。

也就是说,通过数据的积累,不仅可以获得用户是否侵权的情况,还可以在形成责任上做出区别判定。

不过,杨延超也注意到,单靠个别力量很难做出恶意引诱侵权的举证,还需要更专业的律师来完成这道工序。“一般来说,类似的案件都会一次性告很多人或公司,那么,被告方就可以形成集体诉讼,比如50家被告找一家律师集体代理,进行举证维权。”

他曾为一位同样惹上了图片版权官司的朋友想了一个策略,即使用“避风港原则”。该原则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有律师也认为,关于图片使用,遵循“避风港原则”比较好,对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图片的用户,通知后删除不再使用即可,而不是必追责必赔偿。

刘文杰认为,对用户来说,对于那些无法通过合理努力了解版权情况的照片,可以考虑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包括以合理的方式对外表明付费的意愿。“权利人或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代表出现时,再支付合理费用。”他说,在司法审判中应该考虑,如果使用人在诚实努力后仍然无法找到权利人的情况下而使用了照片,判处赔偿时不宜纳入惩罚成分。

当然,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重视的时代,对于拥有版权的图片严加保护,是合法、合理且值得拥护的。要做的是在钓鱼维权和版权法保护中找到更让人信服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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