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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清苑:引进人才最高可获50万购房补贴,父母子女都能买房

第一财经 2019-04-19 23:10:49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张瑜

保定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保定市清苑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4月18日,保定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保定市清苑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对五个类型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不同程度的安居补贴,高层次人才均可在清苑区购房,最高一档可在购房时一次性补贴50万元。

此外,政府认定的三个档次人才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均可以在该区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优惠政策认定的前三挡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927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清苑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保定市清苑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所指人才,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人才或团队,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类型: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 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 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等。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全国技术能手(含省市《实施燕赵英才服务卡制度暂行办法》中规定的A卡、B卡服务对象中除A型以外人员)。

3.其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以上学位人才。

4.具有985、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才。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本科学历人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一定特殊技能、专长,持有相应专业执业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二条人才引进方式包括公开招聘、调动、企业自主招聘、兼职、技术承包、技术或管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自主创业等,可单人(项)引进或团队引进,也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三条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前,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根据规模,2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厂房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条件成熟时到产业园区落地的,在项目选址、配套条件、要素成本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一类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区财政给予每人50—2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第四条各类人才在申办、设立、变更、注销等企业登记事项时,行政审批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对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高于原创业地”的原则商定人才薪酬待遇。其中,进入企业的人才,薪酬待遇低于“原创业地”的差额部分,由企业予以补差。

第六条在区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我区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参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即时办理;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随时受理,即时推荐。

第七条积极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立安居保障体系,支持产业园区自建人才住房。其中,第一类人才可在我区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第二类人才可在我区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25万元;第三类人才可在我区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第四类、第五类人才可在我区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的子女、双方父母均可在我区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各类人才及子女、双方父母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八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我区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

第九条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的配偶、子女,愿意在我区就业的,来我区前属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和岗位需求进行申报审批;来我区前不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本人意愿、专业特长等积极推荐引导就业;随迁子女需入托、入学的,不受划片限制,由教育部门按照本人意愿择优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学校就读。

第十条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区内医院就医,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到京、津、冀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同时,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建立健康档案,酌情安排免费体检,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本人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初次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期限3年。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2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对企业引进人才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相关手续即来即办、限时办结;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入事业单位可采取选聘的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发现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适当奖励资助。

第十五条建立支持人才创业“资金池”制度。协调区内各金融机构疏通融资渠道,为保障各类人才创业提供贷款支持。各类人才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经专家评委会评估认定后,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贷款支持。

第十六条具有特殊专长的外来务工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在我区开办企业并进行正式注册的创办人员,可参照第五类人才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办公室,负责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项目评估、经费使用管理、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商财政、住建、教育、卫健、医疗保障、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单位拟定具体实施细则,体现可操作性,作为此优惠政策的附属政策。

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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