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998〕151号),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借鉴国际最新要求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制订并尽快发布实施《暂行办法》,以取代现行《指引》,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同时,《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zx@cbirc.gov.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66277582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22E79B4695C9482E8960F85C1993320B.html
附件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5EE808E59DB94910BE0BC9024FF64E31.html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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