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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露露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合同有效,判决书还原庭审焦点问题争论

第一财经 2019-06-06 14:57:26

作者:林志吟    责编:乐琰

对于判决结果,承德露露表示“不服”。第一财经记者独家拿到了此次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亦呈现法院作出的判决过程依据。

耗时近10个月,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简称“汕头露露”)于去年8月状告上市公司承德露露(000848.SZ)关于“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有了新进展。

据承德露露近日披露的最新公告显示,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简称“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汕头露露胜诉。

这场判决中,金平区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确认原告汕头露露与被告承德露露、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同时确认被告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这意味着,汕头露露能够继续依法使用“露露”杏仁露相关商标。

然而,面对这样的判决,6月5日,承德露露董秘办相关人员回复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承德露露不服的理由是,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第一财经记者独家从汕头露露代理律师方面拿到了此次金平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上,详细还原了原告汕头露露与被告承德露露之间的争论焦点,以及金平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过程和依据。

争论的焦点:备忘录签署是否有效?

去年8月份,汕头露露正式起诉承德露露,要求后者继续履行早年签下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这事关“露露”相关商标使用、销售市场区域划分等事宜。在此之前,从2015年起,承德露露已频繁起诉汕头露露商品侵权。这次原告和被告换了个身份。

此次作为原告方的汕头露露,在诉讼中请求判令:一是确认案涉《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二是被告承德露露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许可合同义务,包括停止一切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之间,曾有过盘根错节的股权关系,曾是露露集团(现已更名为“霖霖集团”)于上世纪90年代先后成立的两家子公司。1997年,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成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在这个时候,汕头露露先是被并入承德露露中去;此后在2001年,又重新被剥离给露露集团,由后者控股。上述的两份备忘录,正是在汕头露露从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剥离出时签下的。

汕头露露所生产的杏仁露有两种包装:一是铁罐装;二是利乐包。

汕头露露表示,上述备忘录约定了公司生产的铁罐装“露露”杏仁露的独家市场区域包括广东、福建、广西等南方八省;同时也约定了公司独家生产利乐包装“露露”杏仁露。

在本次判决中,上述两份备忘录签署的效力问题,成为了原告与被告在庭场争辩的主要焦点。

判决书显示,被告方承德露露在当庭口头辩称“涉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承德露露认为,涉案合同签署违反法定程序;涉案合同关于商标授权约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对涉案合同并不知情,并积极维权;涉案合同均是暗箱操作的结果。“露露股份公司未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对核心资产的处置不可能不经过董事会决议。承德露露直至2015年才发现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2017年、2018年进行相应商标诉讼。”被告方承德露露辩称道。

原告方汕头露露反驳称,在被告因管理层变更而否认历史并主动挑起纠纷之前,原告已经实际使用露露商标将近20年,双方履行涉案合同也已将近15年,此前被告从未对原告的使用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和权利主张,反而在递交给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函件中多次承认原告对露露商标的合法使用历史。

“如被告于2015年4月呈递给承德市长/市政府的《关于南方露露(即汕头露露)授权使用商标情况的汇报》、《关于露露集团授权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即汕头露露)使用商标情况的汇报》中,均已确认涉案合同真实有效。其中,汇报明确记载,1996年3月,汕头露露成立后开始使用露露商标进行露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1年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露露集团、飞达公司四方签署了关于授权汕头露露使用公司露露商标的《备忘录》,2002年又签署了《补充备忘录》,上述两个文件直至2006年公司(承德露露)改制以及购买露露商标,均未到期也未协商中止。”

一审判定:两份备忘录签署有效

此次一审中,金平区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确认原告汕头露露与被告承德露露、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 2001 年 12 月 27 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 2002 年 3 月 28 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同时确认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

金平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应从合同是否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等两方面分析。

金平区法院认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许可原告汕头露露使用露露商标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以及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历史成因看,考虑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被告承德露露决定转让持有的原告汕头露露51%股份。经过协商后,由露露集团回购前述股份,并对原告进行重组。2001年12月27日,露露集团与飞达公司在修改原告的合资合同和章程时明确约定,“露露”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占10%股份。

金平区法院认为,在上述股权转让以及原告重组过程中,露露集团、被告、原告和飞达公司四方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从合同签订的过程来看,代表人都是各公司的有权代表,其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额印章即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代表公司的意志。”

金平区法院亦认为,本案证据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基于当时南方市场很难开拓导致原告汕头露露严重亏损,为使其不影响被告承德露露上市公司损益指标,2001年被告作为原告的控股股东又将持有原告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露露集团的背景下签署的。

“第三人露露集团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主要股东,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根据市场规律并结合了实际情况,经四方协商一致,对第三人露露集团名下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以及露露杏仁露的市场划分而做出的安排,相关约定明确了被告和原告共同作为‘露露’牌杏仁露及其系列饮料的生产商,以及两家公司对于各自产品的销售区域,避免两公司作为同业者因产品销售产生恶性竞争,实现互利互赢,被告答辩称备忘录内容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于情不合,于理不通,本院予以驳回。” 金平区法院这样认为。

南北两大露露“阋墙”背后

曾脱胎于同一控股股东露露集团的南北两大露露,并行市场多年,之后是如何发展“箭拔弩张”地步?

这其中,或许与原本是母公司的露露集团跌宕的命运有一定的关联。

在1997年承德露露上市后不到几年的时间,作为彼时控股股东的露露集团,自身却陷入债务危机。2002年7月,承德露露曾公告称,因借款原因,公司第一大股东露露集团持有的公司1.68亿股国家股,遭到承德中级法院冻结。

露露集团的债务危机从何而来,迷雾重重。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年为了使承德露露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良好,露露集团变相承担了上市公司改制中留下的很多包袱;也承担了本应该由上市公司承担的成本,比如,当年商标归集团所有时,露露集团也承担了露露品牌的大部分广告推广费用。

在露露集团深陷债务泥潭之际,万向系旗下的深圳万向投资有限公司以“白衣骑士”角色出现,以近2.70亿元资金从露露集团手里接下来6740.5万股承德露露国家股。这则股权转让从2001年开始签下协议,直到2003年1月才彻底完成过户。万向系的出现,一定程度缓解了露露集团的债务危机。通过这则股权受让,万向系成为了承德露露的第二大股东。

然而,露露集团自身的债务危机,却有愈演愈烈之势。2004年2月,承德露露再度公告称,由于露露集团为参股子公司--深圳桑夏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3350万元)提供担保,深圳桑夏公司该项借款逾期未还,又再次导致露露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

2006年,承德露露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前提条件,承德露露需要启动定向回购方案。当年3月,承德露露在发布的公告中表示,公司将用自有资金2.69亿元和露露集团对公司的部分债务5089.60万元作为定向回购的资金来源,向露露集团回购国家股股份,借此契机妥善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股份公司资金问题。

伴随着承德露露股权回购、股权分置改革完成,露露集团也不再持股承德露露。与此同时,万向系则晋升成为承德露露的第一大股东。

汕头露露这边,2001年与承德露露在股权上脱钩后,之后又进一步从露露集团完全脱离。

近年来,随着承德露露的管理层发生变更,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的关系在生疏。承德露露开始频繁发难汕头露露。如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就委托律师向30多家超市及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下架汕头露露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

汕头露露相关负责人日前曾对第一财经记者透露,这几年来,公司疲于应付商标纠纷,由此影响到公司自身产品开发计划,进而也在拖累自身的经营。该负责人也透露,在过去的几年中,承德露露曾一度提出要收购汕头露露,但持续了几回谈判,但最终还是没有谈拢。

承德露露这边,公司业绩徘徊不前,公司的营业收入已从2016年的25.21亿元萎缩至2018年的21.22亿元。

南北两大露露的商标纷争,何时才能真正落幕,目前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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