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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出台新自律监管细则,被强制摘牌可申请复核

第一财经 2019-06-14 19:58:11

作者:周宏达    责编:黄向东

新的《自律监管细则》取代了老的自律监管办法

6月1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并实施了新的自律监管规则和监管复核制度,以强化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责,为后续深化改革措施的推出,营造积极的市场环境。

两项新规分别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自律监管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下称《复核细则》)。

新制定的《自律监管细则》增加市场分层等考量因素,并回应上位规定和市场发展的监管需求,取代了老的自律监管办法,在五个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一是丰富监管“工具箱”。新增加“要求公开更正”、“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等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不再将“要求公司解释说明”、“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手段作为自律监管措施类型。

二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鉴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将收购人和破产管理人纳入监管对象。

三是探索了分层监管的可行方式。根据市场不同层次制定不同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标准。

四是明确监管衔接机制。一方面自律监管可以依据行政处、行政监管或者法院判决认定的违规事实,同时,对于新三板的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也能向有关单位通报,形成监管合力。

五是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即遇到纪律处分这样严重的监管措施时,股转公司将加强和被监管对象的沟通。这里《自律监管细则》和《复核细则》可以配合使用,前者是事前沟通,后者是事后核查。

除了全部的纪律处分,暂停大股东股票解限售、暂不受理中介机构出具文书和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这三类限制监管对象权利的自律监管实施之前,股转公司将会事先告知,和监管对象做好充分沟通。

今年以来,股转公司已经给予606家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中除596家公司因未按期披露2018年年告外,其他主要是涉及虚假信息披露、严重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

《复核细则》也是本次自律监管体系优化的一大举措,是希望通过公开、透明的复核机制来保障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提升监管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除了前述可以事前沟通的监管事项,挂牌审查终止和强制退市因为直接关系到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重大利益,也可以申请复核。

记者了解到,股转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复核委员会,拟由20名-30名委员组成,其中各业务部门总监及资深员工担任内部委员,外部委员将来自证监会排名或新三板执业质量打分靠前的证券公司、投服中心、相关会计所、律所等。

复核委员的名单、复核决定均对外公开,以保障市场主体的监督权。

至于《复核细则》是否也适用于规则发布前已经实施的监管措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满足原规定复核事项范围、复核申请时限等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复核细则》规定提请复核申请。《复核细则》发布后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有关决定,按照《复核细则》规定办理复核申请。”

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审慎评估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救济方式,同时用足用好自身监管手段,明确市场主体不愿违规、不敢违规的导向,提升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后续深化改革措施的推出,营造有活力、有韧性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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