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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时长、规模震惊A股面临退市,*ST康得何处去?

第一财经 2019-07-07 19:51:48 听新闻

作者:慕青    责编:黄向东

无论是财务造假持续时间之长,还是规模之巨、手段之恶劣,在已有明确结论的案件中,*ST康得都堪称A股之最

连续四年共计虚增利润119亿元,控股股东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530亿元,并涉嫌违规担保、未如实披露募资使用情况……经过监管强力调查,*ST康得(原名康得新,002450.SZ)长期财务造假、资金违法占用等迅速败露。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的违法情形,无论是持续时间之长,还是规模之巨、手段之恶劣,在已有明确结论的案件中,*ST康得都堪称A股之最。证监会7月5日通报,该公司及实际时任董事长钟玉等,分别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其中钟玉及时任财务总监等人,被终身市场禁入。

但这可能并非康得新、钟玉等人,所要承担的全部责任。多位法律界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称,从监管通报信息看,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还将面临刑事责任。此前,因财务造假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有数名上市公司管理层、实际控制人获刑。

曾经市值千亿的A股“大白马”,市值已折损九成的*ST康得,投资者又将如何面对?

造假主要责任人员如何“入刑”?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至2018年,*ST康得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等费用,虚增营业成本、研发、销售费用等方式,共虚增利润总额高达119亿元。其中,2015年至2018年,公司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3.81 亿元、30.89亿元、39.74亿元、24.77亿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44.65%、134.19%、136.47%、722.16%。

另外,2014年*ST康得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下称“西单支行”)签订协议,对康得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统一管理,将涉及子公司账户的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在西单支行的账户,付款时再从母账户下拨。

2014 年至2018年,*ST康得与康得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高达65.23 亿元、58.37 亿元、76.72 亿元、171.5 亿元、159.31 亿元。

此外,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ST康得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中航信托共签订了4份存单质押合同以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担保。

2015年12月、2016年9月,*ST康得两次定增,募集资金净额分别达29.8亿元、47.8亿元。2018年7月至12月,*ST康得以设备采购款名义,将24.53亿元从募集专户转出。经多道流转,主要资金回流至上市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对于上述大股东资金占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ST康得此前从未披露。上述对控股股东的担保,在事发后及相应年报中,该公司同样没有披露。

证监会认定,*ST康得2014年至2018年年报,涉嫌违反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人员违反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拟对*ST康得处以责令其改正、警告、6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玉给予警告、罚款90万元。

证监会认为,钟玉作为实际控制人,在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处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违法行为,是最主要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了*ST康得相关信披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拟对其终身市场禁入。

此外,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瑜、资金部主管张丽雄,是*ST康得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也均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原公司总经理徐曙则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通俗地说,虚增收入、利润,就是财务造假。”一位资本市场资深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控股股东违法资金占用、担保等行为,是掏空上市公司的典型手法。证监会表示,*ST康得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有证券诉讼律师此前曾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一般来说,财务造假被正式认定后,会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上,上市公司、董监高可能会因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上市公司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而此前,上市公司高管、直接责任人员,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获刑,华锐风电等数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曾因该罪获刑。大智慧实际控制人张长虹,也在因涉嫌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于4月被公安机关拘留。

“相对来说,行政处罚空间有限,只能责令改正、罚款、市场禁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对记者表示,如果认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责任,涉及罪名可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披露虚假信息罪,二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据《刑法》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刑法》169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担保,以及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若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要公诉,证监会调查完毕后,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向司法机关移交,再由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汤欣说,虽然要走公诉程序,但不一定非要走证监会程序,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侦查。

证监会表示,对康得新案,涉嫌犯罪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份,钟玉已被江苏张家港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介机构能否幸免

在*ST康得长达4年的财务造假、大股东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中,身为“看门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券商等中介机构,一直处于失语状态,没有起到任何应有的遏制违法的作用。

年报显示,2014年至2018年,虽然签字会计师有所变动,但*ST康得年报审计机构,一直都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所”)。除了2018年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外,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的年报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同期,康得新保荐机构也未发生变动,均为恒泰长财证券,同样未能发现、指出*ST康得存在的问题。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核查为例,2015年至2017年,该公司对*ST康得出具的意见,均为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需要,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但面对*ST康得长期严重造假、巨额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是否也要曾担责任?

汤欣对记者表示,中介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切实履行尽职勤勉职责。对于保荐人来说,责任主要侧重于发行、承销、上市等前端环节。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是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把关者,在非上市环节,如果发生严重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数据信披问题,审计机构的责任更重大一些。”汤欣说,如果一旦监管认定审计机构严重违反勤勉审慎义务,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

“审计机构要不要担责,要看监管最终认定、处罚。”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称,如果履了勤勉审慎的义务,审计机构可以尽职免责。但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

无论是违法时间跨度、虚增利润和占用资金规模,在监管已有明确结论的案例中,*ST康得都堪称史无前例。刘华浩认为,如果存在配合造假行为,审计机构要承担的,恐怕不止民事、行政责任。

“如果有配合造假行为,不排除涉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汤欣说。按照《刑法》229条规定,所谓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会计师因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负有责任,而承担刑责的并非没有先例。2003年9月,银川中级法院做出判决,对震惊资本市场的银广夏财务造假案承担审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两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不过,汤欣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会计师主要还是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比较少。刘华浩则认为,审计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最终以监管认定为准。

证监会通报以及随后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中,并未提及审计机构等中介在*ST康得的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中,也存在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何去何从?

随着诸多不法行为被查实,本已危机重重的*ST康得,眼下已面临急如燃眉的的退市危机。

*ST康得公告称,由于 2015年-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7月8日起停牌。

深交所也表示,将持续密切关注*ST康得后续进展,如证监会对*ST康得作出上述最终行政处罚决定,深交所将在第一时间启动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退市只要一条就够了,如果证监会认定虚假信息披露,就足够触发强制退市,不需要其他条件。”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除了虚假信披,虚增利润扣除后,只要连续三年亏损,也会导致退市。

“目前来看,退市主要有两方面条件,一是连续四年严重虚增收入、利润,虽然目前的强制退市,主要针对上市过程中的欺诈发行,但也包括虚假信披、财务问题引发退市的可能。”一位证券法律人士表示,连续四年虚增收入,则会引发利润持续三年亏损、净资产为负等财务不达标导致的被动退市。

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涉及多方面的情形。其中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已触及《上市准则》规定的退市标准;该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监会认定,*ST康得201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根据年报披露数据,2015年至2018年,*ST康得利润总额分别为16.46亿元、23.02亿元、29.12亿元、3.42亿元。扣除虚增部分后,实际累计亏损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目前,公司尚未对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各年度净资产状况,目前还无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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