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上交所今日发布通知规定,科创板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提供经审阅的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通知同时称,科创板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变化趋势及原因等。若前述财务信息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于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结合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计截至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当参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提供经审阅的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同时,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变化趋势及原因等。若前述财务信息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关于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附注
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提供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附注,并完整列示报告期各期末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分析。
三、关于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处理
在审企业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及时申请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未申请延长或延长一个月后仍未更新的,本所将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新财务资料的,应同步更新相关申请文件和问询回复(更新部分以楷体加粗)。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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