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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与立法联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2019-09-11 20:57:02

作者:社论    责编:许云峰

要赋予金融基础设施清晰的法律地位,进而确立内部规则的优先性和最终性。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相关法制建设短板日益暴露,一定程度成为了阻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因素。

中央深改委近日审议通过《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强调要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数日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完善基础制度,使其真正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事实上,不论是资本市场还是整个金融市场,改革的方向都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目的均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不仅作用举足轻重,更是主要短板,甚至可以说,唯有与立法形成联动,改革才能持续推行并真正落地。

法治环境是金融基础设施的灵魂。目前来看,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律框架体系基本缺失,且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法律制度位阶较低,主要是基于行政命令或行政指令而设立。就金融单位设立而言,具体实施环节(如终止净额清算有效性等)的法律基础尚不明确;就准入门槛与日常运营而言,相关管理规定也相对缺乏;除证券交易所在证券法中有所规定,不少基础设施都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等等。

很明显,没有法制的保障,不少市场化改革举措难以实质性推行,还意味着相关监管权的缺失与协调问题,不利于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及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比如,资本市场改革应重点解决的证券违法成本偏低和投资者保护等问题,需要与修订《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联动,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从国际层面看,金融法制缺失会影响一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同度,进而影响该国相关金融话语权。中国境内要建设国际性的金融中心,法治环境不可或缺。

这些现实表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金融领域确立清晰且可执行的法律基础迫在眉睫。

因此,要赋予金融基础设施清晰的法律地位,进而确立内部规则的优先性和最终性。从发达国家实践看,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发布后,几乎都通过基本法律赋予特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与监管基础设施的权力。这种做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监管权的确立,更是借助法律文件对基础设施的组织方式、业务范围、职能权限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定,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地位。

同时,应通过立法进行顶层设计,对金融基础设施准入、运营规则、风控标准、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其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基础。

以正在积极修订的《证券法》为例,除了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和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这两项重要工作之外,还可结合债券市场规则与制度,健全证券法律。如在证券法修订范围内,增加满足证券属性的产品种类,根据不同交易场所的差异,为报价和指令驱动交易提供化解风险的空间,提高金融市场的标准化水平。

应该说,当前金融改革进入深水区,法制缺失的短板不断暴露,此时,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立法体系,整合监管部门零散规定,充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重要且迫切。而且,金融改革唯有与立法形成联动,才能挺进纵深并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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