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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点名结构性存款“假结构”:侵害消费者权益

第一财经 2019-10-10 14:16:51 听新闻

作者:陈洪杰    责编:林洁琛

落实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10月1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产品设计方面,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都属于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此外,营销宣传方面,银保监会称,银行业存在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另外,银行业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在产品销售方面,银行业存在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银保监会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上述文件称,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银保监会称,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自查整改阶段为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监管抽查阶段为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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