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其中一个方面是,强化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使企业受损的要依法补偿。
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措施既包括进一步精简审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清理各项涉企不合理收费、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等方面,也应该包括在政府部门与相对人之间建立和完善类似民事主体之间的损害补偿制度。这里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自然人等主体。
政务失信后要对相对人进行补偿,在制度建设及司法实践中正在积极推进。2016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随后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下发,其中就指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在司法实践方面,去年在福建省有一个案例,该省某县政府因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被法院判令赔偿企业3亿多元。这说明,政府在做出一个行政行为之后,不能朝令夕改,如果确实需要更改的,就应该依法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补偿。这将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
应该看到,虽然反复强调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但政务失信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政务失信表现形式也有不少,有“喜新厌旧”,对原来承诺不执行的,有拖欠工程款的,有抗拒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甚至还有虚造证据的。这对营商环境都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在营商环境的优化过程中,诚信政府建设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要建立完善的政务失信补偿制度,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要树立政府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二是,加强政务失信对相对人的补偿制度建设;三是,加强对政务失信责任人的追究。
目前,有一些地方政府或其下属部门被法院列入了失信执行人名单。其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往往有很多理由:比如质疑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比如提出自己无力履行法院判决等。但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去主张权利,归根结底是对法律缺少敬畏之心。
另外,上述《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只是对政府在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方面的缺失对相对企业补偿做出原则性规定,事实上,要获得政务补偿还需走很长的法律途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通过行政诉讼等获得救济固然是一个渠道,但行政诉讼有自己特有的属性,从一定程度上,无论从诉讼本身还是执行渠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处在弱势地位。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政务失信对相对人的补偿制度,其根本点在于明确标准,简化程序,加强执行。如果一个行政诉讼官司打几年,又几年得不到执行,往往会拖垮一个市场主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政务失信行为是具体工作人员造成的。比如,一些地方不合法、不合理的随意性承诺,必然造成承诺无法兑现的后果。对这种情况,就应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还应建立具有追溯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让具体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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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之更具有刚性和执行力,重要的是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完善监督、加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