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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保留QFII和RQFII制度,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

第一财经 2019-12-13 17:12:20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丁源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三)优化托管人管理;(四)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12月13日,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为落实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通知,此次修订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而拟出台实施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三)优化托管人管理;(四)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以下为相关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制度实施概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2年实施QFII制度,于2011年实施RQFII制度(以下统称两项制度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投资额度限制内,从境外汇入外币或人民币,通过在我国境内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的制度。

制度实施以来,来自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400家机构投资者通过此渠道投资境内金融市场,在分享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积极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截至2019年8月末,QFII投资总额度3000亿美元,共计292家QFII机构获批或备案投资额度1114亿美元;RQFII制度在20个国家/地区试点,总额度19900亿元人民币,共计222家RQFII机构获批或备案投资额度6933亿元人民币。总体来看,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的实施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等限制已不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开放进程,仍有总额度、单家机构额度等限制,不利于境外投资者整合和统一管理其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境内人民币债券和股票等资产,也不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开放与深度发展。截至2019年8月末,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持有A股总市值为6822亿元人民币,仅占A股流通市值的1.5%,难以充分发挥其在改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额度限制将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开展符合规定的境内证券投资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目前,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公司已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

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市场投资需求而主动推出的改革举措。

二、修订原则

此次修订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而拟出台实施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

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基础上,合并QFII/RQFII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本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础上,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

(三)优化托管人管理

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制度对托管人数量的限制(根据原规定,QFII可选择1家境内托管人,RQFII可选择3家境内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

(四)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一是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二是大幅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内容,减少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写的备注等信息。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四章汇兑管理、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章统计与监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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