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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支持民企发展绕不过竞争中性

2019-12-24 21:21:04 听新闻

作者:社论    责编:许云峰

用竞争中性对待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为公平、公正市场发育成长创造环境

临近年末,重磅经济政策接连发布,对于国民经济中分量极重的民营企业的支持,自然也不会落后。

继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在成都召开的中日韩工商峰会上发言称,将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最近一年多,中国官方有过多次“内外资一视同仁”“国企、外企和民企一视同仁”的表述,这其实是竞争中性原则的核心内涵。这一原则国际上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目的在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后来进一步阐释为,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情况下,确保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

竞争中性并非泛泛而谈的“一视同仁”,是有具体标准与含义的,OECD确认的“竞争中性”的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八方面的标准。

用竞争中性对待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为公平、公正市场发育成长创造环境,使市场主体各归其位、优胜劣汰,实现和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确立竞争中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由此保证价格等一系列市场信号的准确和畅通,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等因素影响,中国长期存在国企、民企两种所有制,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民企获得了快速发展,根据官方数据,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目前已超过60%。但对于国企、民企在监管、补贴、融资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不在同一起跑线的质疑之声,也一直未曾停歇。

一般而言,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人为干预使得某些或某类市场主体享有市场竞争以外的附加优惠,则会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阻滞市场机制的运行,以致形成优不胜、劣难汰的结果,进而扭曲整个经济结构。不得不说,在过去不短的一段时间内,国企存在政策和获取资源等方面的便利,以及部分行业不允许私人部门进入。

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是近年多番强调的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最近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内在要求。

此次发布的《意见》就提出,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事实上,今年以来混改已密集落地,民营资本逐渐进入铁路、电力等领域。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电力、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关键领域内的央企共实施混改23项,引资规模39.2亿元,同比增长27%。

对民企而言,市场准入、生产经营、政府招标项目中的公平竞争环境是其关注的重点。因此,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减少不必要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关键领域降低准入门槛,做到竞争中性,对于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大有裨益。

可以说,中国市场成熟的关键就是建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有了这样的体制机制,经济结构就具有自适应市场变化的弹性,会避免出现越调节越扭曲的现象,而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竞争体系的重要前提,就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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