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中国结算发布优化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有关业务的通知,通知称,除临柜方式外,证券公司可以采取见证、网上方式为自然人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新增业务,可以采取见证方式为普通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新增业务。
通知称,对于不再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应主动向证券公司申请取消“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和股转系统使用信息,或直接申请注销相关账户。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临柜、见证、网上方式为自然人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取消业务,可以采取临柜、见证方式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取消业务。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在柜面系统对全国股转系统账户业务的办理方式进行标识,区分临柜、见证、网上等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