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交所发布通知称,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内容,并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
同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通知称,决定对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实行当日回转交易,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内容,并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本所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
上证发〔2020〕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增强市场流动性,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并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修改为:“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七)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八)权证;
(九)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报告有关信息,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报告信息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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