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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地下钱庄识别要点

第一财经 2020-01-15 10:22:44

责编:王媛丽

刘士龙/文 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 反洗钱项目总监

地下钱庄是典型的洗钱上游犯罪温床,也是银行须严加把关辨识的犯罪行为;地下钱庄常违法从事跨境汇款、外汇买卖、资金支付结算等行为,除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外,还助长贪腐、电信诈骗、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

2015年甘肃兰州某商业银行发现客户每天通过网银转账接收来自广东、上海等地大笔资金,在短时间内迅速转汇分散至不同的个人账户,加上该公司每天上千万资金的往来,与区区100万元注册资本及日用百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明显不符,在银行起疑并主动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后,最后证明该公司属于支付结算型的地下钱庄。

此外,2019年浙江金华警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也联手破获了金额高达220亿元的特大地下钱庄案,和上一种地下钱庄不同,这属于非法买卖外汇型的地下钱庄。警方先是发现广东潮汕地区有许多根本没有厂房,或面积就只有20多平米的小作坊,却能在一个月内申报上千万元的出口金额,这种空壳公司的特征加上浙江义乌的非法购汇资金痕迹,明显就是借助地下钱庄非法换汇以协助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其实银行归结经验后,可得知地下钱庄的辨识无外乎几个关键点,首先是找出空壳公司,因为空壳公司一直是判断地下钱庄的重要元素,之前本专栏曾分析过银行应如何降低空壳公司引发的洗钱风险,银行在面对被用来从事地下钱庄的空壳公司,在开立对公账户环节时,应关注开户人员往往有团伙或互为代办人员的关系,甚至这些人彼此间的个人账户还有资金密切往来情况。

另外地下钱庄的往来资金往往异常庞大,明显与公司经营规模不符,如上述潮汕案例便是最好的证明,再加上地下钱庄的资金来源分散,公转私频繁,交易对手又不固定,资金来源和去向常是同一地区,或是24小时不间断地转账,这都有违一般企业正常经营逻辑。

目前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常被定罪为“非法经营罪”,因为在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除了上述两种常见的地下钱庄模式外,还有一种以外汇兑换为客户跨境转移资金为主业,属于非法金融组织型态的地下钱庄,其中以代号“9·16”的2016年全国最大地下钱庄案件为例,犯罪团伙采取境内境外“对敲”平帐交易方式,为委托人达到跨境转移资金的目的。如果委托人是为了逃避外汇监管,违法把资金汇出境外,那操作模式是地下钱庄将准备换汇汇出的资金汇入境外委托人指定账户,同时境内委托人也将等额人民币资金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反之亦然。

地下钱庄除了一定会有设立空壳公司等违法事实外,往往也还需要伪造虚假进出口贸易合同,利用银行审核不严等管理漏洞跨境转移资金,所以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切实履行审核义务,甄别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比如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单据进行审查,这类工作的落实与否,将大大影响银行最终风险防控的能力。

银行应加强员工对地下钱庄运作模式的了解,提防相关洗钱手段并注意背后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通过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地下钱庄的判断能力,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上报,严密注意以下三大重点:

1、是否有结伴上门办理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为躲避银行关注而分散不同网点和柜台间的交易行为?留意现场办理业务过程中,负责前来办理的人员对开户是否为本人意志?是否存在按照他人指示回答银行柜面人员的事实,对在开户环节就存在异常的客户,应要求开展用卡安全提示程序,必要时甚至拒绝开户。

2、地下钱庄一般都是通过网上银行交易,因此在开户过程中必会要求开通网银大额转账功能,日后才方便资金进出,所以对无合理理由,却要求开通网银大额转账的客户,银行应提高警觉,除了提示客户要保障本身资金安全外,必要时银行可以要求客户依个别前置条件才允许开通大额转账功能,或是直接限缩该客户的网银转账额度。

3、对于交易存疑客户,银行应在后续日常工作中强化追踪,持续了解该客户资金进出有无快进快出、未留存或留存少量余额等状态,必要时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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