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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爱吃野味,专家称根源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得到重视和执行

第一财经 2020-01-23 15:06:07 听新闻

作者:邵海鹏    责编:胥会云

经历2003年SARS后,国人仍然存在对野味的偏好,根源在于《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未能得到重视和执行。

包括钟南山院士在内的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多次提及新型冠状病毒的最初来源,很可能与野生动物有关。

1月22日,由北京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宁波大学、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的研究人员联合完成,在线发表在英文学术期刊《医学病毒学杂志》(Journal of Medical Virology)的论文,将可疑对象锁定到蛇。

而在一张网传的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商铺“大众畜牧野味”的图片上,售卖的野味种类多达42种,包括竹鼠、狗狸獾、猪狸獾、果子狸、狐狸、树熊、孔雀、大雁等,均可活杀现宰,速冻冰鲜,送货上门。

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李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武汉要严格农贸市场管理,禁止活禽销售,严禁野生动物和活禽进武汉市,并且要把好进口和出口关。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法学教授钱叶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野味消费的背后,是中国人所谓的饮食文化传统和动物防疫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既有愚昧,认为吃野味有利于身体康健;也有虚荣,认为吃野味是一种拥有特权的身份象征;更多的是残忍,仅仅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

她认为,经历2003年SARS后,国人仍然存在对野味的偏好,根源在于《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能得到重视和执行。唯严格执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严厉打击才有可能改变国人的消费习惯和动物观,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事实上,无论是可食用的还是不可食用的动物,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受到《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约束,以预防包括人畜共患病在内的动物疫病的发生。然而,在历次与动物有关的疫情防控中,这些都一直被忽视。

对于野生动物是否能够进入食品市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可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生产、经营和购买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是合法捕获的才能进入食品市场。

此外,《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钱叶芳称,如果上述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因食用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就能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控制。然而,野生动物被捕获后申报检疫的极少,市场监管严重缺位。

另外,国内不少地方也一直存在活禽销售的行为。尽管各地的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出台多年,但“地下鸡市”一直存在。当然,集饲养、宰杀、销售为一体的活禽供应链发展仍不够成熟。

为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1月21日,河南省发布紧急通知,即日起全面禁止市场销售活禽。通知强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次关闭活禽市场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手段。

在新疆,从1月8日起,1月16日、20日、21日,农业农村部接连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当地野生天鹅发生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钱叶芳表示,从理论上来说,人畜共患病的病毒源头可能是任何动物,野生动物、伴侣动物和农场动物都有可能。

在法律中,对不同的动物有不同的防疫要求。比如,对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依法进行检疫才可饲养、运输、经营;对农场动物可食用的基本保障是可以制定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验避免疫情的发生和食品安全。原农业部对各类食用动物制定了屠宰检疫规程,诸如《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等等。对伴侣动物,比较特殊的是犬与猫,可饲养而不可食用。犬、猫在各国均获得“非食品来源”的法律地位。我国也不例外。

钱叶芳称,法律得不到执行,就不可能被遵守。就本次疫情而言,要求动物检疫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行动起来,查处各地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后放生。就未来的人畜共患病预防而言,钱叶芳称,应当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严格执行农场动物防疫规程,取缔各地的猫狗肉馆,查处以食用为目的的伴侣动物养殖、收购、运输、屠宰和销售的各类场所;与国际接轨,建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严格执行强制防疫制度,最大限度消灭人畜共患病。

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林草、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和职责分工,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加强检验检疫力度。

通知要求,对未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一律严禁进入市场。突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等重点场所以及网站,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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