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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抗疫应重视互联网平台助贷服务

第一财经 2020-02-25 14:20:20 听新闻

作者:秦振华    责编:任绍敏

如果互联网平台将再贷款用于向合作的小微商户发放优惠贷款,不失为一剂“金融服务下沉”对小微商户精准施援的“良方”。

打赢疫情阻击战,既要严防细控也要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发展,不能不正视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商户的生存环境,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他们受伤最大、困难最重,如不施以援手,可能不等疫情结束就行将消亡。为此国家出台多项金融措施,助力小微商户扛过疫情、渡过难关。如何通过“金融服务下沉”让救命钱到他们手里,已是一个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就较长时期而言,这一举措,对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也具有重大价值。

近日看到两则信息,一是网传央行再贷款名单中“竟然”有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互联网大佬,另一则信息是其中某“大佬”公开发布信息将携手合作金融机构为生活服务业小微商户提供100亿元优惠利率贷款。

网友纷纷质疑,本该用于精准施援的抗疫再贷款,怎就到了现金充沛的平台企业手里,拿着低息再贷款转手放贷并赚取利差吗?面对质疑,大佬们纷纷出面辟谣澄清,但笔者认为如果这些平台将再贷款用于向合作的小微商户发放优惠贷款,倒不失为一剂“金融服务下沉”对小微商户精准施援的“良方”。

“金融服务下沉”并实现对小微商户信贷支持在实践中常会遇到几大困难:

第一,信息不对称。小微商户的交易和信用信息,如天女散花般地撒落在社会各个部门,放款机构要充分掌握,犹如大海捞针,需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且依靠海量数据处理手段才有可能实现;

第二,难以灵活定价。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其资本属性,导致其信贷利率还难以真正实现市场化定价,面对高风险客群往往只能望而止步;

第三,业务效率偏低。小微信贷有着金额小、笔数多、风险大、要钱急的特点,仅靠传统线下手段,既难调动基层信贷机构的积极性,也难满足小微商户要钱急的需求。不有效解决上述困难,即便再好的金融政策,再低息的央行贷款,能到小微商户手里的也微乎其微。

解决这些困难仅仅依靠商业银行并不够。没有交易场景就难以获得大数据,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无法解决;定价机制不够灵活,风险保障问题就无法解决;缺乏纯线上的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业务效率同样难以有效提升。所以,尽管商业银行为“金融服务下沉”做了大量努力,从介入商协会开展集群式营销,到进入交易市场开办“联保互保”贷款,从“供应链”融资到“场景式”营销,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近年来,普惠融资领域出现了一些包括BAT在内的头部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助贷机构,其开展的多是针对小微商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尽管利息较银行贷款略高,但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从受理到提款,最快一天之内就能完成。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平台往往具有亿万级的用户量,经年累月的运营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行为数据,通过“大数据”算法评估出每个借款人的个体风险并以此确定个性化的授信和利率,而平台的互联网属性,却又比较适应小微信贷主体散、金额小、笔数多等特点,所有业务均在线上完成,效率大幅提升。如此看来,此种模式倒是有可能解决“金融服务下沉”的几大困难,因其资金往往来源于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似有帮助金融机构实现“金融服务下沉”之意,故称其为助贷服务,值得尝试,更应当被重视。

金融创新尤其是涉及小微商户乃至民生保障主体的融资服务创新,既要解放思想,用足政策红利,避免束缚创新者的手脚,同时也要做好顶层设计,防微杜渐,避免创新误入歧途。对此,笔者认为,制度设计者可从如下五个方面出台强制性规范,确定准入资质,明确服务对象,确保资金保障,鼓励灵活创新,同时也需借助社会第三方力量完善监管监督体系,具体如下:

第一,规范准入资质。实施互联网助贷,有其必要的实施条件,只有那些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拥有庞大交易场景和海量用户数据的平台型机构,才有可能通过大数据风控对借款人实施精准评级和定价并通过线上工具开展业务的能力,对于资质达标的机构建议一事一议进行准入评定并发放牌照,避免可能出现的借助收购小贷公司等形式的政策规避。

第二,明确服务对象。互联网助贷乃至普惠金融的出发点都是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商户融通经营必需的资金,明确服务对象就是为了避免贷款流入那些无具体交易或消费背景的借款人手中,从而引发新的系统性风险。

第三,确保资金保障。建议明确互联网助贷机构的资金须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是能锁定其放款资金的基础成本从而确保其终端信贷产品的利率可控,降低整体风险水平;二是这样的制度安排,通过平台对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促使其更加注重展业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当然,金融机构也应定期评价合作平台的展业能力和业务规模,对良性发展的平台应保障其基础资金的需求。

第四,鼓励灵活创新。对互联网助贷服务应有恰当的政策容忍,因互联网无边界性和扁平化的技术特征,不太适合用评价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对其过多限制,而应在守住准入和目标客群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其在经营活动中的灵活创新。

第五,加强监管监督。鼓励创新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完善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同时在创新初期可借助社会力量,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小微商户较为熟悉的现代商务服务机构,授权其深入互联网企业内部,对助贷服务的目标客户和展业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核查,确保助贷业务稳健开展。

(作者系淼法咨询创始人兼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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