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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披指引,规则“瘦身”+放管结合

第一财经 2020-05-29 20:31:44

作者:安卓    责编:钟强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日前,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下称《指引》)。据了解,这是深交所持续优化规则体系、强化基础制度建设、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的又一积极举措。

本次《指引》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一方面整合纳入原有交易与关联交易等6个信息披露备忘录中行之有效的条款,做好规则“瘦身”;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结合,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激发市场活力,并针对市场关注多、呼声高的事项,进一步明晰监管标准,提升规则适用效能。

响应市场需求,减少交易阻力

为充分响应市场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本次《指引》对部分原则规定作出适当优化。

一是豁免同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关联投资企业、购买或出售无法施加重大影响的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要求。

二是取消关联高溢价购买资产时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规定,同时明确盈利补偿“不提供即解释”原则,强化披露要求。

三是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由交易实施完成前延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

推进减负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对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有效的领域,做好规则“减法”,将决定权交给市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例如,扩大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的豁免适用范围,由金融类上市公司扩展至以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取消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限制期,包括闲置募资暂时补流期间、募资永久补流和超募资金还贷后十二个月。

明确监管标准,加强有效约束

大力“减负”同时,为应对新问题新情况,本次《指引》进一步明确部分市场重点关注事项的监管标准和要求。

一是对于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明确买断式委托适用日常关联交易规定,其余可以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

二是对于放弃权利,区分是否导致合并范围变更适用相应标准。

三是对于成为关联人之前的存续交易,明确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同时,《指引》还确立了信息披露与现场检查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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