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补充资本、提升流动性再迎政策工具。
证监会5月29日晚间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证监会表示,为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要求,支持证券公司充实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此次《管理规定》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涉及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债券品种预留空间、统一法规适用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证券公司次级债相关规定于2010年实施,次级债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数据显示,近三年,证券公司共发行次级债4563亿元,占证券公司公司债发行总规模的34%。
但目前,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仅限于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且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品种也缺乏明确依据。
此次《管理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公开发行。例如,修改后的《管理规定》删除了“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相关规定。
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参照适用本规定,其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管理规定》还将机构投资者概念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表述和界定,并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统一规制次级债券销售的相关要求,且补充了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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