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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11岁儿童骑小黄车身亡案”:一审判决为ofo们敲响了警钟

第一财经 2020-06-13 21:54:49 听新闻

作者:孙维维    责编:刘展超

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宣判,为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敲响法律警钟。

上海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纠纷案(下称“案件”)时隔三年终于一审宣判,对于共享经济而言,这个案件引发的思考还有很多。

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下称“被告”)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被告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向男孩家属赔偿67000余元,驳回男孩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是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且索赔金额巨大,在2017年引发广泛关注。其判决结果也为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敲响法律警钟。

强势主体应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

2017年3月26日,四名男童在上海市北京东路科技京城附近,通过按自行车车锁按键的方式打开了车锁,分别获得一辆由被告运营和管理的ofo共享单车并在道路骑行,其中一名不足12周岁的男童(原告之子)与客车发生相撞后造成其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的情形不同于“个人将其所有的自行车停放路边,他人私自骑行后发生事故遭受损害,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被告系共享单车的经营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若其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导致发生损害,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年满12周岁。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行自行车,对家长来说,属于监管义务,而对于类似ofo等共享单车平台来说,则属于经营义务。本案发生主因还是该男孩的不当骑行行为,包括“在道路上逆行”等,最终事故的发生并不能直接归因于ofo平台。但ofo在APP及车辆等未予以充分风险提示;在锁具使用方面,由于锁具的安全性及用户使用习惯等,使得未成年人可以轻易获得ofo单车骑行权。

李俊慧还认为,对于用户在骑行单车过程中,平台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义务,核心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用户遭受的损害,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主要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强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对可能与其业务发生关系的不特定社会主体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由企业经营者的专业属性和经济实力所决定的,无论对此有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都不失为是一项法定义务。

韩强还强调,法定义务的设定也要兼顾公平性,要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实际情况,既要让注意义务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风险发生,也不能给企业造成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管理成本,令企业动辄得咎,陷于经营困境。

给予新经济发展空间

本案一审耗时三年,即使从第二次起诉算起,时间也超过两年。

对于审判时间拉长,案件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案件审判长提到,请了北京上海很多专家进行论证,这也可能是审理耗时比较长的原因。”

本案判决书显示,考虑到本案事发时被告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新兴行业,企业的管理义务、服务水平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均处于不断努力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并综合考量被告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酌定被告除肇事机动车方及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业态迅速发展,除了共享单车,还有airbnb、滴滴顺风车等。新兴业态的发展和试错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胡戎恩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兴业态日新月异,由此产生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从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到温州乐清发生的顺风车司机强奸杀人案,再到网贷P2P系列诈骗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十分需要监管部门在维护保障新兴业态发展的同时,从法律层面堵塞漏洞,防范社会风险。”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认为,从判决结果上看,在认定过错成立情况下,法院考虑了给予新型产业的发展空间。“如果比较美国历史上快餐店饮料烫嘴没设置警告导致惩罚性巨额赔偿,就会知道我国法院其实还是注重经济发展的。” 刘春泉说。

对于如何平衡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的发展与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

胡戎恩认为,“立法一般会落后于社会法治实践,但是立法也不能长期缺席,而要适当其时。先制定政府规章,条件成熟再制定法规。我国已经是新兴业态(物流、移动支付等)发展大国,也要成为适合新兴产业发展的法治国家。”

张黔林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相信这个案件对共享经济行业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对通过移动互联网完成交易提供线下服务的业态,比如共享汽车,共享助动车等,该案的判决认定经营商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承担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这点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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