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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注册制下务必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

2020-07-07 20:24:10

作者:社论    责编:许云峰

如果中介机构舞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也会被扰乱。

随着以注册制为代表的A股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层对新股上市由全方位“把关”转为主要审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但这也给保荐券商为主的中介机构寻租机会。随着注册制即将向创业板推开,这一问题备受关注。

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共14条,过半与科创板相关,主要体现在保荐代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情况,包括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提供的现场督导材料进行充分核查等问题。证监会给出了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等监管措施。

距上交所科创板设立不到一年,今年6月15日,深交所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意味着创业板步入注册制时代。而自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取消了施行26年的发审委后,包括主板在内的A股全面注册制指日可待。

众所周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部门将不再对股票价值好坏、价格高低做实质判断。根据规定,发行人承担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以保荐人为主的中介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易所通过问询督促企业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自行进行价值判断。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上市融资抱有强烈欲求。曾经,审核制客观上设置了一道闸门,挡住了一部分企业,注册制以后,这道闸门不存在了。另外,不排除部分企业在诚信上表现较差,即便是核准制也出现过绿大地、新大地、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欺诈上市大案。注册制之下,企业造假或者联合保荐券商一同欺诈上市,操作层面更为简单。

而且,对保荐券商尤其是负责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来讲,协助企业瞒天过海可以说是一本万利,一些保荐代表人在高额利诱之下,不免做出违背职业道德和证券法规之事。这时,就需要监管层加强全方位事中事后监管,形式包括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对信披资料的督导抽查。一旦发现保荐机构履职不力,迅速查明原因,如果是故意为之,则务必加大处罚力度。

其实,早在科创板设立之初,上交所就启动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为提高科创板公开发行信息披露质量,上交所分别派员前往保荐机构所在地,意在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现场督导中,发现了诸多保荐代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包括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提供的现场督导材料进行充分核查等问题。

很明显,如果中介机构舞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也会被扰乱。作为监管层,主要职责就是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势必要让铤而走险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警示后来者。

值得一提的是,新证券法181次“点名”中介机构,对后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处罚力度明显提高。如“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在没收业务收入的同时,罚款标准由原先的业务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升至“一倍以上十倍以下”。这说明,新证券法以法律形式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职责。

应该说,注册制让舞弊变得更容易,这给监管层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有必要通过持续的督导检查,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迫使保荐机构勤勉履职,从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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