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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代表人诉讼陆续进入实操阶段,不确定人数案暗藏争议

第一财经 2020-08-20 21:48:46 听新闻

作者:黄思瑜    责编:钟强

代表人诉讼的效果将会如何?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之后,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来了,这与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实操上有何不同吗?

上海金融法院8月18日称,该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为*ST飞乐(600651.SH)。该案中,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在起诉状中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申请启动代表人诉讼。

实际上,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代表人诉讼已有试行。今年3月份,杭州中院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五洋债民事赔偿诉讼案;5月初,南京中院公告称,决定对怡球资源(601388.SH)、辉丰股份(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蓝丰生化(002513.SZ)4家公司的证券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告诉第一财经记者,*ST飞乐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者申请用代表人诉讼方式而法院也同意的一个操作,但大同小异。

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与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操作上有无不同?多位受访的证券律师称,操作起来不会有太大差别,其中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跟过去差异不大,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具有一定的争议,其中一点在于代表人委托的律师是否会对其他非自己的当事人负责,可能推进会较难。未来可能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对会更多。

在许峰看来,代表人诉讼的效果如何,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才能评断,代表人诉讼是否有必然的优势也需要观察,“过去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模式也并非当前有些人所批判的那样一无是处,过去的模式与后续的代表人诉讼是否会有截然不同,代表人诉讼是否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利益还需要观察,不能凭着想当然下结论”。

代表人诉讼与传统诉讼实操差别不大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出台,并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真正落地。

该司法解释全面规范细化了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ST飞乐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受理则是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最新实践。

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ST飞乐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消息,原告魏某等人诉称,其系*ST飞乐的投资者。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共计人民币629万余元。其中,廉某等4人被推选为拟任诉讼代表人。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关于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条件,遂予立案。

许峰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其实普通代表人诉讼在2019年就已有先例,当时成都中院启动华泽钴镍案代表人诉讼,并且法官称每两个月会公告一次提示投资者登记。

“如果将*ST飞乐此前的一批作为一个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那么上海金融法院未必会发出公告让其他投资者参与登记,目前还在观望。当然其他投资者也无需等待,可以发起另外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也可以单独向法院立案,都是法律所允许的。”许峰称。

就具体实操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与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区别在哪里?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诉讼形式上由一人一诉变成几十人或更多人一诉,选出代表人,其他都差别不大,主要的程序是立案、法院公告、组成代表人诉讼、选出代表人、审理,原则涉及其他案;与示范诉讼不同的在于,法院先公告让同类案加入,示范诉讼是判决后适用。

“目前因为对于如何进行登记是不确定的,实际操作中的登记可能跟传统诉讼中的诉讼材料提交基本一致,刚刚开始,法院较为保守,可能后续陆续会有一些电子化的操作。”许峰称。

他同时称,目前实践来看,法院对于代表人诉讼的把握非常严格,要求也较很高,从投资者的工作量来看,并不能得出必然减少的结论,甚至还有工作量增加的趋势,可能还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增加来增强法院和投资者之间的信任。

不确定人数代表人诉讼存争议

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

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难以落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代表人推选难。为便利代表人的推选,司法解释第十三至十五条作了明确安排:首先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其次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要求投资者在起诉书中明确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在登记期间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未提出异议,且登记的权利人中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由该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

宋一欣以五洋债民事赔偿诉讼案的实际经历称,当时其所代理的案子合并在代表人诉讼中一起审理,代表人是分别从起诉额5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投资者中选出两人,但最终还是授权律师代理。

“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被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表人委托的律师是否会对其他非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会引发争议。毕竟没有合同关系,没有利益关系在里面,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不同律师之间的观点不同,如果前面的律师观点错了怎么办?那就后续的只有退出。”一位证券维权律师认为,这些问题可能会出现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

他解释称,因为以前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有并案审理的情况,比如一个律师代理的同一案件几十个投资者索赔诉讼并到一个案子,用一个案号,这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操作起来基本没有区别,未来可能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比较多。

对于未来普通代表人诉讼会不会普遍起来,宋一欣认为,不会,因为法院要审批,处理这类案件工作会增大,示范诉讼更好,法院可能更希望调解、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几管齐下。

“我个人判断,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宿诉讼仍然会是市场化律师主导下的公开征集索赔模式,在此基础上,可能辅助一些公益机构的支持诉讼和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和集体会是偶然的补充性的方式,当然也可能会对某些个案比较有用,但对大部分投资者来说可能这几年还很难普遍享受这一高端服务模式。”许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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