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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自贸区要有更大开放自主权

2020-09-02 21:00:31

作者:社论    责编:许云峰

追求投资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追求,需要生产要素全面地、自由地流动,这也是扩大开放的最终目的。

在扩大开放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日益凸显之际,作为对外开放“排头兵”的自贸区,作用愈加重要。

商务部9月2日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称,将继续推进高质量建设自贸区,推动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开放自主权,形成更多针对性强、实效性强、集成性强的制度创新成果,在探索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方面,走在前列,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自2013年8月中央决定设立上海自贸区以来已过去整整8年,自贸试验区也从无到有,从有到多,阵营逐步壮大,到去年8月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6个自贸试验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运行,已有18个之多。这些自贸区承载着中国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主动作为、释放经济全球化正面效应的重大使命。

在中国经济当前发展环境下,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的意义比以往大多数时刻都要重要。今年7月底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提出通过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可以说,如今自贸区肩负了相当重要的使命,而要让禀赋不同、特征各异的18个自贸区充分发挥作用,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势在必行。

最重要的无疑是“放”,即进一步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自贸区设立初衷是形成一块制度创新的高地,为资金、人才流入创造更好的环境,也为贸易往来提供便捷的路径。目前来看,自贸区在“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出台包括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试点经验,并已逐渐推广。

根据商务部介绍,截至目前,总体方案确定的713项改革试点任务平均实施率接近80%。初步实现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加强改革探索的设立目标,更好服务了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战略布局。

未来,要让自贸试验区的环境更加宽松,且不局限于政策层面,也在于法律法规层面。事实上,早在去年9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决定,推动相关省市政府加大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省级管理权限,尤其是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权限;对自贸区需要调整实施法律法规的,要抓紧按程序提请调整和办理;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同时需要自贸区自己“闯”, 大胆改革、先行先试、探索创新路径、敢想敢干是自贸区共有的标签,也是自贸区发展到今天,向更高程度开放的坚实基础。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深圳在开放之初,曾有“杀出一条血路”的说法,40年之间成就有目共睹。当然,目前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已不可同日而语,但这种精神仍具有现实意义。

作为中国第一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一直在“闯”字上做文章,推进了一系列首创性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去年设立的临港新片区,今年5月会同央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等共同在落实对外开放、强化制度创新、培育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加强服务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了50条创新举措,加上此前的金融开放30条等政策,均对标最高标准,目的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应该说,追求投资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追求,需要生产要素全面地、自由地流动,这也是扩大开放的最终目的。目前需要在自贸区等地区逐步探索、先行先试,此时,赋予更大的开放自主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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