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以下为公告全文: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
(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
持续推动优质农食产品检疫准入,支持关键零部件、重要原材料、能源资源的扩大进口,以更大的力度、更实举措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专家表示,今年前2月对外贸易延续了去年四季度以来的复苏势头,主要原因是近期外需有所改善。外贸十强省市整体表现出色,将有力支撑全国外贸形势继续好转。
每位部长级官员每人回答两个问题,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和经济社会文化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
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1.76万亿元,好于预期,实现了促稳提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