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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详解全市场统一新退市制度九大变化

第一财经 2021-01-04 11:39:32 听新闻

作者:董登新    责编:任绍敏

新退市制度与注册制高度匹配。

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了覆盖全市场的新退市制度,并且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次新退市制度改革完全借鉴了科创板与创业板新退市制度规则,在主板和中小板全面实施,也就是说,新退市制度早于注册制实行了全市场覆盖。

新退市制度改革,主要有四大意义:其一,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构建与注册制理念相匹配的退市机制;其二,加快出清僵尸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其三,提高市场包容性和开放性,逐渐形成有进有退、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生态;其四,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压缩人为操纵、规避空间。

沪深交易所全市场统一的新退市制度,究竟有哪些全新变化?

(一)进一步规范了五大类退市通道标准

按照退市情形类别,退市标准共设计了五大类通道:其中,强制退市标准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4大通道,另外单设了“主动退市”通道,而且每一个退市通道都分节规定了相应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实施程序。

新退市制度将主动终止上市首次清晰界定为五类情形:转板、私有化、并购重组、公司解散以及垃圾股的主动退市。

(1)转板应包括从本市场转向境内其他市场挂牌,或转向境外重新挂牌,比方,在港交所IPO,或在国外股市IPO。

(2)私有化应包括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或者上市公司及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并购重组应包括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5)垃圾股主动要求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本所在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取消了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退市标准

在财务类退市标准中,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类指标进行交叉适用。

为防止公司通过调节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处理规避退市,将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与“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等退市指标交叉使用,明确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等情形的,其股票也将被终止上市。

这一退市标准改革,一方面是为了鼓励研发投入及科技创新,迎合“新经济公司”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让那些“没有主业”的空壳公司、僵尸企业真正退出市场,从而有利于净化市场,提高股市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将“面值退市”更名为“1元退市”,新设市值退市标准

在交易类退市标准中,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标准修改为“1元退市”标准,将原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这一修订建议是我在2012年以来一直在反复倡导的,今天终于成真。

同时,此次修订还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退市标准。

1元退市标准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标准,它赋予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哪些空壳公司及僵尸企业应该退出市场,完全由投资者“用脚投票”表达其意志,因此,1元退市标准是最具有威慑力的退市标准,也是最没有争议、最直截了当的退市标准。

2020年共有19家公司退市,其中,1元退市占了14家。这是在“面值退市”标准形同虚设7年后,近两年来,1元退市标准开始大显神威,它对提高A股退市效率功不可没,将来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新增信息披露规范类退市标准

在规范类退市标准中,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且限期内不改正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标准。上市公司如触及规定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该项指标具体包括:

(1)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4)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二是考虑到实践中个别公司出现半数以上董事不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为严肃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退市指标。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五)首次划定财务造假“重大违法”的法律边界

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主要区分为三大类:一是欺诈发行;二是重大财务造假;三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情形。只要存在重大违法,无论是从其自身财务状况,还是信息披露的合规水平来看,均已丧失上市地位,必须终止上市。

新退市制度首次明确了财务造假“重大违法”的法律边界: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六)废除“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的旧规则

按照新证券法规定,新退市制度废除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的旧规则,相应调整原来的财务类退市指标时间跨度设置,明确一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则直接予以终止上市,提高退市效率。

废除“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后,空壳公司及僵尸企业就不再有财务运作空间,保壳、炒壳、赌壳的游戏就会自动终止,从而有利于倒逼投资者觉醒,并学会“用脚投票”,这是新退市制度最有威慑力的一项重大改革。

(七)缩短退市整理期,取消交易类退市整理期

新退市制度将退市整理期期限从原先的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同时,在配套规则中规定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优化后的退市整理期机制,提高了定价效率,缩短了退市流程,也不影响投资者的退出权利。

此外,重大违法退市连续停牌时点延后,缩短退市停牌时间,简化退市流程。本次修订前,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连续停牌,直至本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停牌时间较长,不利于充分交易释放风险。本次修订,将连续停牌时点延后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生效,有助于在退市决定作出前通过充分交易释放风险。

(八)新增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针对部分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能力仍然薄弱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ST)的同时,有必要对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本次新退市制度新增2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一是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重新上市新规更加严苛

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因交易类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新三板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3个月的,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不允许重新上市;非欺诈发行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必须在新三板挂牌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其中,最核心的门槛标准包括: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最近3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7)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作者系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第一财经获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养老与金融”,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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