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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采取个人信用信息务求谨慎

2021-01-12 21:06:36

作者:社论    责编:许云峰

立法规范征信业务,谨慎对待个人征信

近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既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便利,也约束了国人的失信行为。但也开始出现个人信用信息滥用现象,甚至有企业声称可影响个人征信系统,引发广泛关注。

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个人征信是现代国家呵护社会诚信、提升社会运转效率的重要制度设计,现有语境下要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一套合理、高效的征信系统,必不可少。根据央行发布的报告,截至2019年6月中国的征信系统累计收录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日均查询量分别达550万次和30万次。

众所周知,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让失信者所要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一旦个人信用留下“黑点”,意味着贷款、买房甚至出行都会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对失信行为的界定必须足够严格、规范,才能让社会真正信服、敬畏。如果过度使用或肆意记入征信系统,不但对个人影响重大,对社会治理也会带来负面效应。

值得关注的是,滥用个人征信的现象最近越来越多,甚至发生在企业身上。如近日就有报道美团外卖和美团买菜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美团月付”,不少人中招,而“美团月付”是一种授信付款服务,逾期将在个人征信中体现。若用户不小心“被开通”而忘记偿还,金额虽一般只有一百到数百元,但如果逾期记入征信影响买房、购车等贷款,对个人而言损失就非常之大。

事实上,“被贷款”现象在国内可以说相对普遍,主要原因是个人隐私被频繁泄露和信贷人员的违规操作,部分现金贷平台还借助银行系统把“逾期者”送上征信。事实上,在个人逾期事实和原因没有搞清楚之前,央行信用中心应该禁止或者杜绝这样的行为。这既是对个人的保护,也保持了对征信的审慎态度,维护其权威性。

因此,务必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另一方面,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征信机构应当与信息提供者明确各自在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换言之,企业及其他机构将个人违规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时,务必审慎,且存敬畏之心。此次《办法》亦强调,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并提出以下四种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不得使用:一是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二是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是从非法渠道采集;四是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目前,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但由于缺乏明确业务监管,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此时,立法规范征信业务,谨慎对待个人征信,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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