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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IPO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

第一财经 2021-02-08 10:53:15

责编:郝云颖

沪、深交易所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
沪深交易所:IPO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

沪、深交易所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需要按照《指引》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此外,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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