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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深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落地,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更方便了

第一财经 2021-03-17 19:13:06 听新闻

作者:徐燕燕    责编:于舰

两地各选取了5家跨国公司开展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宣布,在深圳、北京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首批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根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消息,3月16日,作为北京的试点企业之一,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在试点业务备案完成当日快速办理了首笔外币外债借入业务,金额1000万美元,并将该笔外币外债资金直接下拨至境内成员企业外币账户结汇使用。

此外,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也于完成备案当日办理了跨境本外币集中收付、人民币境外放款以及意愿购汇等业务,实现了业务种类全覆盖、全落地。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落地

此次试点面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试点内容包括统一本外币政策,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实现一定额度内意愿购汇等,这对我国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无疑是好消息,既降低了企业的资金运营成本,又可打通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境内外资金统筹调配通道。

首先,统一本外币政策。整合现有各类资金池,实现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资金池业务。主要考虑是充分整合现有各类资金池,实现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便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统筹配置资金。

其次,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可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主办企业结汇资金可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子)账户。主要考虑是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和手续,升级跨境资金账户管理体系,提高跨国公司归集境内外资金的积极性。

第三,实现一定额度内意愿购汇。前述负责人称,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整体状况、跨国公司上年度跨境收支及结购汇等情况计算确定意愿购汇额度,额度内购汇所得外汇资金可存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优先用于对外支付。主办企业可使用境内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相关外汇风险敞口。主要考虑是给予跨国公司更大的自主性,便于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更为灵活地管理汇率风险。

外汇局自2012年开始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三年后,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已废止),将试点推向全国,此后仍不断优化升级。2014年,人民银行开始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试点业务。这些改革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拓宽跨境融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9年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下称“7号文”),进一步简化登记管理,优化账户结构,允许跨境本外币资金同时入池,在政策层面拉平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初步探索了本外币合一管理。

“此次试点是在7号文的监管思路和整体框架下,吸收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好的做法,为超大型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提供更多便利化支持,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开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

该负责人称,下一步,将继续推进资本项目双向开放,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区域开放创新和特殊区域建设,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的外汇市场等。

全流程监管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同时,如何监管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应对措施是实现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

首先,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区分跨境融通资金性质(外债/境外放款)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思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合理设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上限,并可在必要时进行逆周期调整。

据第一财经了解,试点适度调整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其中,外债集中额度为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2倍,境外放款额度适当提升至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0.8倍。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考虑是在稳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

二是保留登记管理抓手并坚持交易留痕。为了解企业实际业务全貌、实施有效监测、保留管理抓手并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外汇局在为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时,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并通过关联国际收支申报数据采集跨境资金流动信息。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强化对资金池业务的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通报批评或要求其限期整改。

此外,据第一财经了解,为了有效防控风险,试点较此前的规定提高了准入门槛,要求“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前述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是对信用等级较高、国际收支规模较大、运营规范的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给予更为优惠的便利化措施。

试点先行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经在两地各选取了5家符合准入条件、具有真实业务需求、管理成熟、风控规范的跨国公司开展试点。其中,北京除了上述4家公司之外,还包括壳牌集团。目前,两地均有企业已完成备案,正式开展试点业务。

为什么选择深圳和北京作为试点?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称,首先,两地的企业和银行都具备丰富的跨境资金池业务经验。北京、深圳两地自2012年以来一直是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试验区,是跨国公司总部聚集地。截至2020年底,两地共有118家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开展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涉及境内外成员企业4569家,年度跨境收支规模逾千亿美元。

其次,有利于探索更高水平开放措施。本次选择北京、深圳作为试点,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支持两地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有益探索。

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对试点当地的企业和银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前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尽快整合现有资金池业务。试点开展后,原则上试点企业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需在限期内做好存量业务的清理或迁移。其次,规范运营,加强内部风控机制建设。试点企业资金池业务整合后,可更好地统筹调剂集团境内外的本外币资金,但也对其规范运营能力及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银行而言,首先要配合企业在限期内做好对原各类资金池账户内资金的清理及迁移,配合人民银行、外汇局做好企业试点业务备案和相关指导工作,促进试点业务尽快落地实施。此外,做好高标准展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时,需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同时应按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与资金池业务相关的跨境收支、结售汇、账户变动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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