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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公众号“市说新语”发布文章《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针对扬子江药业垄断行为,处罚其7.64亿元。
自2019年11月接到举报起,市场监管总局就开始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据调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同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公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涉案商品情况部分,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更为详细的内容,扬子江药业旗下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300余种,企业会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
不仅如此,扬子江药业还将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锁定在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产品,且不同药品在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
尽管扬子江药业提出了辩解,但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药业具有强烈的固定和限定价格目的,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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