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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禁止房地产等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第一财经 2021-04-16 16:32:09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漆辛夷

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证监会会同上交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守“硬科技”定位,扎实推进试点注册制和关键制度创新,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市场总体反应正面积极。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证监会在总结前期审核注册实践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委认真研究论证,出台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从一年来制度运行的效果看,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推出,增强了审核注册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科创板集聚优质科创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已超过250家,涵盖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据2019年报显示,平均研发投入占比12%、平均研发投入金额1.17亿元,平均发明专利75项,均显著高于其他市场板块,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等先后实现上市,科创板“硬科技”的成色和市场包容性逐步显现。但申报和在审企业中也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需要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实践,进一步研究完善。

二、修订思路

科创板各项制度设计,必须紧紧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这是检验科创板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准。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三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办好科创板、做好注册制改革试点关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坚守科创板“硬科技”定位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保障科创板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通报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

2020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围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突出执法重点,突出精准打击,突出执法协同,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等。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连续三年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各环节虚构业务;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福利费用、推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调节利润。

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实施造假。如广东榕泰利用保理业务虚构债权等方式虚增收入;宜华生活通过虚增出口销售额、虚构境外销售回款等方式进行海外业务造假。

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造假动机涵盖规避退市、掩盖资金占用、维持股价、应对业绩承诺等因素。如延安必康以虚假账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科融环境通过篡改原始单据等方式延期确认收入。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

四是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如豫金刚石除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外,还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数十亿元。办理案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等恶性违法的总体要求,证监会集中执法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模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衔接配合,提高线索发现的及时性、有效性,强化稽查执法办案资源的集中调配,保障重大案件的高效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协作,加大证券违法成本,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活动,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以落实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有效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4月6日,证监会集中公布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涉及多家证券公司,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选择权真正交给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关口”前移,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的把关责任。我会始终高度重视投行业务质量,多措并举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建立健全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市场声誉约束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多年以来,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已在各自网站上分别公示所作出的证券公司违规处罚信息。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声誉约束,督促保荐机构提升执业质量,我会从去年初开始定期汇总会内相关部门、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依法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惩戒措施,按季度在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示。4月6日,我会对2021年第一季度的相关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共计38条,其中行政监管措施29条,自律惩戒措施9条。

促进投行归位尽责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作,需要有关方面相互协同、发挥合力、常抓不懈。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按照“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的九字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强化市场声誉约束,促进投行主动归位尽责。

2、问:“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请问证监会有何具体举措?

答: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会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现金分红的决策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在政策引导和监管推动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取得积极进展,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率稳定在30%以上,平均股息率在2%以上,与国际水平基本持平。2020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含股份回购)1.43万亿元,金额较上一年增长9.16%,较十年前增长超过4倍。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完善制度,引导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和资金状况,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强化市场长期投资理念,让上市公司分红成为投资者分享经济增长红利的“新渠道”。

3、问:“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证监会近年来在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方面有什么工作成效?下一步主要举措是什么?

答:近年来,证监会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机制作用,全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一是积极支持绿色低碳产业融资。“十三五”期间,绿色低碳企业通过首发、再融资、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累计募集资金1.9万亿元。交易所市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282只,规模2907亿元。二是支持绿色低碳行业公司并购重组。“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金额为2.9万亿元。三是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2019年报中1452家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是2016年报披露数量的近4倍。四是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服务绿色融资。2016年至2021年2月底,累计发行绿色主题公募基金96只,存续规模2219亿元。五是探索研究碳期货市场建设,指导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稳妥推进碳期货研发工作。六是积极参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可持续金融相关工作,推动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完善。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绿色投资理念,继续支持绿色主题基金产品的发行,加快推进碳排放权期货市场建设,研究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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