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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ST康美成A股首例集体诉讼案

第一财经 2021-04-16 21:11:14

作者:周楠    责编:钟强

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诞生。

中国资本市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即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

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在其官网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正式将康美药业的普通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A股首例集体诉讼案落地。

ST康美(600518.SH)在当天晚间发布的《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中提到,相关案件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做好与广州中院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证监会在当天晚间的答记者问中表示。

证监会同时表示,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广州中院公告内容(资料来源:广州中院网站)

ST康美成首例,公司称将积极应诉

此前,市场即猜测ST康美案或将发展成特别代表人诉讼。

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关于ST康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随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发布接受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50名投资者委托的说明。

答案在4月16日揭晓。广州中院当天晚间称,4月8日,投服中心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该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证监会对此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

证监会曾表示,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ST康美4月16日公告内容(资料来源:巨潮资讯)

四大意义,五项特色

新证券法中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去年7月底,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投服中心配套发布相关细则。

如今,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诞生,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实,有何影响?

证监会表示,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四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其表示。

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

具体而言,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如何体现?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五点:

第一,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第二,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在具体操作上,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第三,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第四,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第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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