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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卖完债就行了?浙商银行因有未尽职等行为遭交易商协会警告

第一财经 2021-06-19 08:49:14

作者:段思宇    责编:于舰

发债主体对于发行债券所募资金用来做什么,主承销商也有尽职调查的责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最新发布的一份自律处分信息公告称,浙商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城金财”)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涉及五项违规行为:募集资金用途监测存在重大疏漏;对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及偿债保障措施尽职调查不到位,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不准确;未按规定开展询价工作,发行文件中承销方式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发行人重大事项披露督导义务履行不到位;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形式不完整、底稿保存不完善。

交易商协会决定对浙商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在整个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与此同时,交易商协会也披露了对海城金财的处罚情况。据悉,海城金财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中关于BT协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关于承销方式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另外,海城金财的保障房项目专项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比例较大,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年报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就土地被无偿收回事项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事项及2015年、2016年年报。

对于以上情况,交易商协会称,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城金财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2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天光予以严重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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