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沪深交易所先后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券等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并明确了碳中和债、蓝色债券等品种的标识。
上交所发布的文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文件第四章“绿色公司债券”中对绿色债券予以进一步规范。根据文件,发行人若要贴上“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募集资金一般投向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改造这四类,且发行人应加强环境效益相关信息披露,对项目能源节约量、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发行人若要贴上“蓝色债券”标识,则募集资金要主要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此外,上交所还鼓励发行人设置与自身整体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达成情况挂钩的创新债券条款。
深交所同一天发布的文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内容与前述文件相似,也明确了“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蓝色债券”标识的运用,及鼓励挂钩条款的安排。
沪深交易所的文件有两点重要意义:
在公司债类别中,首次以文件方式明确了碳中和债、蓝色债券为绿色债券的子类别,即既要符合绿色债券的要求,又要满足碳中和、海洋保护的特征要求。
提升了国内市场绿债分类的一致性,今年以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先后推出了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对相应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贴上“碳中和债”、“可持续挂钩”特别标识,此次沪深交易所的文件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间绿色债券子类别的分类方法趋同,便于投资者对标识别。
从沪深交易所的文件中,我们能读出一个很明确的政策信号,即资本市场对气候变化的重视。碳中和债自不必说,交易所鼓励的挂钩条款也要与发行人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相关。发展绿色金融,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国内绿色金融领域的共识。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指出,要“以碳中和目标为约束条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
国际上,把气候变化因素纳入ESG和绿色金融也是最前沿的热点。几天前,G20召开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会议认为气候变化导致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影响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应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会议同意以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为基础,推动落实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和指引,为下一步协调制定全球层面的气候相关信息报告的基准标准打下基础,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相关的工作表示欢迎。
(作者为商道纵横总经理、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UNEP FI中国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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