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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建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成首例获判“支持诉讼+示范案件”

第一财经 2021-08-19 21:18:33 听新闻

作者:黄思瑜    责编:黄向东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历时两年有余,ST联建(原为“联建光电”,300269.SZ)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中小投资者一审获胜诉,这是首例作出判决的“支持诉讼+示范案件”。

ST联建案是继美丽生态 (000010.SZ)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的第二起支持诉讼示范案件,但美丽生态案是当庭调解结案,ST联建案则是以判决为结果。

此案源于2018年12月21日,ST联建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调查,2014年至2016年,ST联建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导致ST联建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 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担任该案公益律师的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建霄表示,本案的违法事实,实际上相当典型。ST联建在2014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何吉伦、朱贤洲等分时传媒的股东定向增发用以购买分时传媒公司100%的股权,交易对方何吉伦等原分时传媒股东对上市公司作出了连续5年的盈利承诺。在完成收购后,实际上分时传媒只完成第一年的业绩承诺,随后四年都没有完成,并实施了为期四年的财务造假行为。

何吉伦为原分时传媒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案涉期间,何吉伦实际承担分时传媒管理职责,并安排对有关涉案广告业务进行回款,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虎军系ST联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分时传媒董事,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在2014年年报至2017年半年报等6期定期报告上签字,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投资者范某某向ST联建、何吉伦、刘虎军提起诉讼,并委派公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三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士称。

何吉伦并非ST联建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ST联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何吉伦被列为被告又有何法律依据呢?

叶建霄表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其后,该团队从《若干规定》的上位法《证券法》出发,重新论证并确定何吉伦在诉讼中的地位,最终认为何吉伦实际上做出了虚假陈述行为,亦属于《若干规定》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后,深圳中院在判决中,直接依据《证券法》(2019)第85条规定,判令何吉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6月立案后,因被告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深圳中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程序。2020年12月,深圳中院将投服中心支持诉讼选定为示范案件之一。2021年5月25日,该案一审开庭。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在ST联建案中,法院判决就原被告争议焦点逐一释明:认定ST联建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1日( 2014年度报告披露日),揭露日为2017年12月8日( ST联建披露收到《调查通知书》)。原告投资者损失与ST联建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损失金额,法院采用了“委托核定系统性风险+酌定多因一果关系和全案情况的影响”的方式,确定投资者损失金额。

历时两年有余,ST联建案支持诉讼原告投资者于近日终获一审胜诉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士表示,ST联建案是首个以判决为结果的“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案例,未来判决生效后,将依法依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2020年4月,深圳中院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根据《指引》中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法院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对平行案件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更改,情形相同的平行案件应当适用。法院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投服中心表示,未来,该中心将继续推进“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实践,积极发挥示范作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探索以股东代位诉讼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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