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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快评丨司法审判应刚柔并济,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一财经 2021-09-07 13:35:55 听新闻

作者:李攻    责编:任绍敏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不但要有“刚性”,还要有“柔性”。

通过司法审判程序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日前举行的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司法规则,计划年底前出台金融审判座谈会纪要,以及完成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修订。

司法审判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投资者保护水平、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其中包括: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统一裁判规则;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专业化水平;等等。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市值和投资者规模都越来越大。截至今年6月底,上市公司总数达到4386家,总市值约86.37万亿元,投资者达到1.89亿个。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既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和关键环节,也是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这其中司法审判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好司法审判的重要作用,首先,要与时俱进,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制度层面的建设,努力做到更加有法可依、有规可依、有据可依。

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有着明确的工作计划。年底前形成金融审判座谈会纪要,系统规定金融案件审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年底前将完成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合理界定相关主体责任,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这里要说的是,司法解释是审判的重要依据,层级比较高,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要更加具有针对性。除了上面提到的虚假陈述之外,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也应该成为“立规”的关注重点。

其次,要以典型案件的审判引路,积极推进司法审判实践的改革。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就是司法审判实践的创新之一。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结果。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要切实审理好相关案件,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责,确保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

再次,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不但要有“刚性”,还要有“柔性”。“刚性”“柔性”的科学结合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刚性”不用多说,“柔性”是对有复活能力的企业,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山东有家企业曾经陷入了百亿元的债务危机,但这家企业的主业不错,盈利能力也不错。在当地人民法院严格的司法程序下,最终达成了债务和解,企业现在正常经营,业绩也有所提升。这家企业下属有多家上市公司,如果完全进行破产清算,对投资者的利益也会有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仅2020年,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重整盘活资产4708亿元,让532家企业重获新生,这其中不乏上市公司。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因此,“柔”和“刚”同样重要。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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