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 688399.SH)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9月16日晚间, 硕世生物发布公告称,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科新创”)的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在8月份,硕世生物公告称,法院驳回原告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新浚一期”)的全部诉讼请求 。
这也意味着,被告硕世生物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审判决胜诉。但因为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该诉讼源于2016年12月,两原告高科新创、新浚一期作为投资方与三被告( 硕世生物控股股东闰康生物以及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梁锡林)签订相关协议。
两原告共同认购闰康生物新增出资额1260.03万元人民币,认购价款为1亿元。其中,高科新创认购闰康生物新增出资额441.01万元,认购价款为人民币3500万元;新浚一期认购闰康生物新增出资额819.02万元,认购价款为6500万元。上述认购价款均已于当月缴付,同时双方对于包括上市后回售权等事项进行约定。
2020年7月13日,两原告要求被告购买其所持闰康生物的全部合伙份额。其中,高科新创持有闰康生物7.04%合伙份额,对应硕世生物已发行109.90万股股份;新浚一期持有闰康生物13.08%合伙份额,对应硕世生物已发行约204.10万股股份。
高科新创要求的回售价款为2.69亿元,新浚一期要求的回售价款为4.99亿元。
2020年10月份,硕世生物发布公告称,因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提起诉讼,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闰康生物持有硕世生物的400万股股份。
2020年12月份,硕世生物发布诉讼情况,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高科新创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2.69亿元,向新浚一期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4.99亿元;并依法判令三被告向高科新创、新浚一期赔偿因逾期支付回售价款导致的利息损失。
另外,原告要求依法判令闰康生物协助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分别办理闰康生物所持硕世生物109.90万股、204.10万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权人分别为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出质人为闰康生物);案件诉讼费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一审判决,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为新浚一期的案件受理费253.69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新浚一期承担;原告为高科新创的案件受理费138.53万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高科新创承担 。
公告显示,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硕世生物表示,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此次诉讼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硕世生物称。
目前,在A股市场上,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1年之内不减持,远超此前3个月、6个月的不减持期限,其中多家公司属于行业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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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中由投保机构代表的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