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10月1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盐湖能源)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盐湖能源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公告称,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及相关法律法规,盐湖能源未来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目前,盐湖能源正在与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具体赔偿金额以盐湖能源最终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协议为准。如未来实际缴纳的赔偿金超过公司已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金额,将可能对公司缴纳当期的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近段时间以来,盐湖股份祸事不断。
10月11日晚间,盐湖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显示,公司2021年9月25日披露《关于向汇信资产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的公告》显示,公司在原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期间为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工代垫了部分工资、社保、天然气等费用。公司相关代垫事项构成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9月24日,公司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因相关事项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约3.14亿元。
深交所指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7.4.3条、第7.4.4.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日前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1〕71号)显示,2021年9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盐湖股份”,000792.SZ)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60万元。
二级市场上,截至今日收盘,盐湖股份跌逾1%,报28.67元,总市值1558亿元。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通报中表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依法依规严肃整改查处,同时严防简单化、“一刀切”。
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是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工作。
驻哥使馆表示,综合看,在持续加强物防、人防、技防措施的情况下,项目面临的安全风险虽不容忽视,但总体较为可控,企业生产能力持续扩大,经营业绩良好。
既要讲究策略,又要讲究技巧。在不同的阶段运用不同的战术。做到证据为王,事实确凿,专业支撑。
围绕一座矿山是否越界开采,友立矿业和国土局、检察院经历8年数轮司法鏖战,至今仍未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