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为: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意见稿提出,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同时,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此外,意见稿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恶意倾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表示,加快推进价格法修订,出台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低于成本倾销、夸大和虚假宣传行为,加快治理部分领域无序竞争、市场失序等问题。
不断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持续提升预防式、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按年发放补贴。我国自2022年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此次《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育支持从“减税”向“现金直补”升级,形成多层次政策体系。
要对阻碍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地方粮票”抓紧清理,让“全国粮票”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