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伦通规定迎来修订。
12月17日,证监会就修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重点涉及拓展适用范围、增加CDR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规定修订后,将由目前的共计30条增至47条,修订后的名称暂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
从沪伦通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上述《监管规定(试行)》自2018年发布以来,已有华泰证券等四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完成全球存托凭证(GDR)发行并在伦交所上市,募集资金共计58.4亿美元。
不过,在沪伦通业务开展过程中,市场机构和潜在发行人提出了几方面新需求,例如,适用范围较窄。目前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仅适用于上交所和伦交所上市公司,其他有意向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无法参与。同时,现有规定未对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CDR)作出安排,持续监管也有待优化。
“在沪伦通现行机制下,有意愿的深市上市公司无法参与发行GDR,境外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暂不能融资。市场主体提出了优化完善沪伦通机制的意见建议,瑞士、德国也多次提出希望与我方建立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机制。”证监会表示,为回应市场关切,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利合作,证监会对现行沪伦通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是拓宽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在综合考虑境外市场发展程度、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
二是允许境外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
对融资型CDR作出安排。其一,是引入融资型CDR, 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其二,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建立市场化询价机制。其三,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具体措施包括:调整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披露要求,明确重大资产重组适用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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