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退出制度有望在上海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今日(7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正式成立。这也是对已于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的进一步落地。
“设立破产审判庭,一方面是便于加强破产申报的队伍建设,提高‘办理破产案件’的水准,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显现了审判专业化、集约化效能;另一方面,这有助于依法合规解决企业破产难问题,是优化本市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慈强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据悉,上海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主要审理除金融机构外,企业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关执行转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
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向记者介绍,目前,上海高院已根据《若干规定》开始落实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安排,包括:修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将《若干规定》中有关小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化标准,以及简易重整程序中可以简化程序的具体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
吴金水还表示,上海高院将启动上海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和分级工作,扩容后,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将大幅增加,还将允许外省市优秀管理人以及自然人管理人参与本市破产案件,为充实办理破产的管理人工作力量提供保证。
在这一系列具体举措下,“企业破产退出制度创新体系”的形成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慈强表示,破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加强部门合作,建立破产处置联动机制;“首先,与国内部分兄弟省市相比,企业破产审判‘快速审’的理念仍未深入人心,‘快速审’的条件与做法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此前,上海高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沪高法〔2018〕167号)》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还不是很高,法官、管理人适用快速审理的动力不足,也缺乏推进案件快速审理的激励措施。”
“其次,处置企业破产,涉及税费、资产变现、职工安置、注销等诸多问题,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需要建立一个破产协调常态化机制,从根本上推动破产便利化实现,关键在于需要法院与税务、工商等各部门形成合力。”
李慈强还建议,要正确认识破产管理人在依法处置企业破产、“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中的地位和作用,“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要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出清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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