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证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修改。
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
强化对资本市场相关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优化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收费模式;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提升行业服务投资者的能力。
全力支持中央汇金公司发挥好类“平准基金”作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健全支持资本市场货币政策工具长效机制,更好发挥市场各参与方的内在稳市功能。
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进一步完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市场服务体系,加力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