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指引》共32条,由总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组织与实施、附则等内容组成,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从内容、方式和目的等维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界定。明确《指引》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参照执行。确立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等四条基本原则。
二是进一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同时对近年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适应互联网、新媒体等新时代发展形势,在电话、传真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传统沟通渠道基础上,新增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新兴渠道。对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形和要求作出专条规定,提升投资者说明会质量和效果,使其真正成为公司传递价值、投资者发现价值的桥梁。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
三是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同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在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制定、部门设置、责任主体、人员配备、培训学习等内容。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除董事会秘书、专门人员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提出要求,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权维权,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进行自律管理。
《指引》起草过程中,证监会积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指引》内容总体支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建议予以吸收采纳。
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具体监管工作中督促上市公司认真落实《指引》提出的各项措施,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期权(ETF期权)交易。
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在科创成长层的定位、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
邀请东方电气、上海石化、华润双鹤三家央企代表,分享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产业转型升级的实例。同时邀请中证指数公司和国泰海通证券研究所专家,现场交流互动。
这种个体体验正折射出市场整体变化。
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市场禁入118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17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