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2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部署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各监管局要成立工作专班,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住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参与协调机制各项工作,及时掌握辖内各城市协调机制运行情况。指导督促辖内银行完善制度流程,尽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三年来银行机构向脱贫地区累计发放贷款19.7万亿元
11月10日至11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专题研讨班暨监管工作座谈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对比原银保监会925名的机关事业编制,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1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由原来的107名变为11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