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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协同立法已形成三种模式,2023年度立法项目正在谋划

第一财经 2022-11-19 20:48:18

作者:邹臻杰    责编:胥会云

近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在谋划2023年度的立法工作,其中也包括长三角协同立法。

11月19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区域一体化高端法治论坛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法治论坛”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这些年已经有了立法工作新常态,除了常规上海市一般地方立法以外,也多了两部分比较特殊的立法。一是浦东新区法规,一是长三角协同立法。“我们每年都要会同江苏、浙江、安徽共同选定长三角协同立法的项目选题,同时通过各方协作方式积极推进。”

今年8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度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上也强调,充分发挥三省一市人大、政协作用,强化地方立法协同和民主监督联动。

“开展相关工作协同以及立法协同,不仅是一种探索,也是法定的要求。”阎锐表示。根据今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2020年10月15日,苏浙沪三地的保洁船在太浦河水域联合清理水面浮游植物(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图

 近年来,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合作机制不断完善,阎锐表示,长三角协同立法的演进历程分为四个阶段,包括前期探索的阶段,构建协同制度的阶段,服务协同立法新命题的阶段,和推进协同立法创新的阶段。

早在2007年,江苏、浙江、上海的法工委就在上海签了相关协议,启动了协同立法相关工作。自2014年起,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立法协作会议,就共同关注的立法内容进行交流研讨,实现了地方立法协作常态化。2018年,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签署了《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决策层、协调层和工作层层层推进的立法协同机制。“通过这个协议把协同立法从工作探索角度纳入制度化轨道。”阎锐说,之后长三角不断用立法方式回应新时代提出的新命题,尤其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立以后,提出了很多新课题。

阎锐表示,目前长三角协同立法已经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协调互补的协同模式,是指经过四地人大常委会互相协商之后,对相关条款形成示范性协商条款文本,之后再由各地在求同存异基础上做一些个性化的表达。比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就是用这个模式,总体章节和条数基本相同,但是在具体工作要求以及相关表述上,各地可以有一些差异,用这样一些模式解决协同中碰到的具体问题。

第二种,是以《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代表的“三同模式”,这一模式在于文本相同、审议时间相同、宣传推进工作相同。

第三种,是提炼专门章节的常态模式。“我们在协同立法中发现,如果希望四地法规文本相同有一定难度,因此我们探索了涉长三角专章的模式,目前有许多条例中都有了长三角专章,包括《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在内的约10部法规中都采用了此类模式。”阎锐说。

对于接下来的协同立法工作,阎锐提出,协同立法选题要更加精准,体现三省一市的共同需求和关联性。“协同立法应该不断走进深入,走进更加实质化破解问题、促进相关工作统一的新阶段。”

此外,阎锐表示,也要协同立法与政府工作协同之间的关系。推进协同立法时,既要发挥立法规范保障作用,也要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长三角一体化的法治路径,应该是改革走到哪儿,法治就跟进到哪儿,解决什么问题,就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说,应以《组织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为依据,充分开展区域法治协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叶必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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