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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机构介入个人养老金背景下的社会责任

第一财经 2022-12-19 10:38:30

作者:徐思潇 ▪ 王泠一    责编:郑嘉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令人瞩目的是:就在二十大胜利闭幕后不久的2022年11月4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就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所谓个人养老金,就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谁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呢?按实施办法,是指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换言之,不论就业形态、就业地域、户籍,只要个人自愿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那如何参加个人养老金呢?

首先是开户,个人养老金实行账户制,每位参与人都需要开设两个账户,即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相互对应,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即可以一次性地开立这两个账户。其次是缴费,参加人每年向账户缴纳个人养老金的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可以选择是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最后就是合理采购:参与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四种金融产品。可以说,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创新设置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到新时代之后的公共性需求;对于正在追梦市场经济和财富安全者而言是个正能量涵养的崭新舞台。在这一创新设置中,公募基金成为一大亮点;为此,有必要加以阐述其社会责任。

一、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社会责任的内涵:社会责任披露

在我国,公募机构只是养老体系支柱中的一支,与英美公募机构相比承担的社会职能较轻。但不可否认,我国仍有大量公众通过投资公募机构为养老、子女教育等活动做长期资金准备,因此要求公募机构提升公司长期价值,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符合其投资者利益。而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激发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功能。例如,《公司治理准则》第3条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其公司治理政策,第11条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董事选任、公司重大决策上发挥作用。但这些举措收效甚微,这和目前我国包括公募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短视主义倾向严重有关,且导致换手率极高。法律强制公募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遏制这一趋势,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主张,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法规,要求向公众募集资金的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司长期价值的提升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应就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并披露政策,同时每年披露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国已有大量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但这些报告大多流于形式,信息质量较低。这一状况,自然引起了法学家们的不安和建议。如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就建议强制公众公司、国有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强制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社会责任。如果公司不想其社会责任报告空白,必须采取承担社会责任的行动。但披露的效果最终取决于其读者。利益相关者约束公司的能力有限。例如,消费者可以抵制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公司的产品。但一旦市场上缺乏该公司产品的替代品,消费者就难以采取该措施。更重要的是,如果股东根本不重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不将其作为买入、卖出股份的考量,或采取股东积极行动,那么强制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只能徒增公司成本,不能起到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作用。因此本文建议我国应首先强制作为股东的公募机构,而非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二、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社会责任的执行机制:监管下的自我监管

中国各类市场机制发展迅猛,海外经验已跟不上。如英国《管理者准则》就以市场监督下的自我监管为其执行机制。但鉴于其缺陷,本文即主张在市场机制背景下、应采用监管下的自我监管(enforced self-regulation)作为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社会责任的执行机制。

首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社会责任的履行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并非由监管部门判断政策是否合理,而是由监管部门对看似不合理的政策、或对政策中披露不充分、含义不清晰等内容公开发函问询,由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在其公开回函中补充披露,并说服监管部门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政策符合理性。此后,监管部门应监督公募机构和资产管理人对其政策的执行。本文主张,监管部门应根据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每年披露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其进行公开评级。公开评级有利于投资者识别和选择更具社会责任感的公募机构和资产管理人,有利于提升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此外,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须持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才能经营。对于连年获得较低评级的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监管部门应拒绝向其新设立的公募基金颁发牌照。鉴于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是市场的重复参与者,此举可以增强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

三、引入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社会责任的可能效果

引入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将产生两大积极效果。首先,引入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缓解公司和公募机构在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面临的囚徒困境。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可能产生成本,损害其短期业绩,导致短视的投资者转向其更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竞争者。如果市场上短视问题严重,公司可能难以存活到可以从公司社会责任中获得长期利益之时。因此虽然公司社会责任符合全体公司的长期利益,但在这一最优结果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将选择次优结果,即谋求短期利益。理论上,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避免该问题,但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公募机构持股广泛,其投资组合中往往不仅包括某公司的竞争者,还包括其上下游公司。由公募机构督促其所有持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缓解公司在社会责任上的囚徒困境。

如上文所述,相对业绩使公募机构自身也处于囚徒困境。同时,一些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方式需要全体公募机构的合作。例如,一种常见的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投资方式是根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将投资对象排序,只投资排名靠前的公司或拒绝投资排名靠后的公司。股价的下跌、资本的流失等将激励公司更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只有部分投资者采取该策略,其他投资者趁股价下跌买入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公司的股票,该策略丧失其有效性,徒增负责投资的成本。强制所有公募机构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可以缓解该问题。

其次,目前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点主要在上市公司。但随着融资市场的发展,公司的大量资金需求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以外的渠道获得满足,其结果是IPO被不断后移。目前为数不少的公司雇佣大量职工、大规模销售产品,却不被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囊括。公募机构大多在此类公司持股,因此引入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可以避免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出现此漏洞。

此外,与英美不同,我国限制公募机构的股权投资规模。例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票及股票基金等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加之大股东、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普遍存在,我国公募机构对公司的影响力较英美更弱,因此对本文的可能质疑是引入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社会责任能否产生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效果。其实,万科、格力等案例已经表明公募机构对公司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更重要的是,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须每年公开披露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控制股东等对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实证研究表明,大股东、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往往重视其声誉,公开披露可以激励其配合、而非阻挠公募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人履行社会责任。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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