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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首例虚假陈述案适用证券法:中介担责20%,返费模式是焦点

第一财经 2023-01-08 09:45:59

作者:亓宁    责编:林洁琛

承销银行兴业银行担责10%,会计师事务所和律所各承担4%和6%。

历时近2年,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一审判决近日落定。

该案系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石资产”)起诉“16大机床SCP002”债券发行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是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天(2021年3月18日)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故称“1号案件”),案件标的额逾5亿元。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蓝石资产被认定在案涉债券发行时从事营销工作并收取返费,最终获赔20%,其中兴业银行作为承销银行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各承担4%和6%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了此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首案外,案件还有多个焦点问题,包括法律适用、蓝石资产自身过错认定等。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蓝石资产方面对记者表示,该判决体现了对投资者和债券市场诚信根基的保护,但责任分配也有不公平之处,公司将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对于市场关注的“返费模式”,蓝石资产回应称其是纯粹的投资者并未从事任何营销工作,营销完全由兴业银行完成。兴业银行方面则表示,目前没有更多消息对外(披露)。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舒对记者表示,该案的重要意义是明确了银行间债市是否适用《证券法》,对于践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也具有典型意义。但因为该案案情尤其是投资人身份的特殊性和非典型性,最终判定的赔偿比例对一般投资者不具备太大参考性。

蓝石获赔20%,兴业银行担责10%

案件的起因是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连机床”)“16大机床SCP002”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产将发行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下称“利安达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利安达会所”)、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资信”)、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下称“知本律所”)等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追加大连机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具体回顾来看,2016年8月4日,大连机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投资者发行“16大机床SCP002”人民币5亿元。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载明,大连机床为案涉债券提供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账期与金额可以覆盖案涉债券本息。

2016年8月9日,大连机床向蓝石资产按1%进行返费。蓝石资产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后大连机床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2016年12月12日,大连机床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

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蓝石资产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蓝石盘古1号基金”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券商过券方式,以5折价格买入全部案涉债券并持有至今。

2017年4月27日,大连机床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

2017年11月10日,大连机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扣除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获得清偿金额,蓝石资产发生损失5亿余元,其认为“16大机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大连机床和债券各服务机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大连机床应承担的责任已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确定,蓝石资产申请由各被告对其余下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2021年3月18日受理到一审判决宣布,该案审理历时近2年。最终,北京金融法院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兴业银行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所、知本律所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4%、6%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问题多返费受关注

作为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1号案件”有多个焦点问题存在争议,主要包括法律适用问题、“16大机床SCP002”的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尽到各自义务、蓝石资产所受损失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服务机构对蓝石资产的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等。

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蓝石资产在案件中是何种角色。所谓“返费模式”从一开始就是该案争议的焦点,蓝石资产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身份也被法院考虑在内,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蓝石资产认购“16大机床SCP002”时,虽已明知大连机床出现财务困难并存在其他认购原因,但大连机床在财务信息、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未被揭露,蓝石资产的认购行为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但由于蓝石资产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系理性投资人,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16大机床SCP002”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蓝石资产仍然坚持购入“16大机床SCP002”的行为,可以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此前各被告均主张蓝石资产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蓝石资产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产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案涉债券违约后,蓝石资产将其购入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投顾管理义务的考虑,而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在此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两点,不少业内声音认为,蓝石资产有“包销”“16大机床SCP002”的可能。李舒表示,从判赔比例来看,法院对于蓝石资产“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及其可能也存在过错的认定较为关键。

不过对此判决结果,蓝石资产方面认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主承销商兴业银行构成虚假陈述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和债券市场诚信根基的保护,但责任分配判决存在不公平的地方,低估了虚假陈述所掩盖的大连机床本身无力偿还债务才是造成原告损失的根本原因,而欺诈发行所获取的资金被用于偿还兴业银行的贷款。

对于收取返费以及是否承担了营销角色,蓝石资产方面对记者表示,在“16大机床SCP002”发行时,兴业银行的业务人员向蓝石资产人员极力推介并协调大连机床通过兴业银行账户补充年化1%的贴息,该笔资金也早已投入相关基金财产并用于该期债券的风险化解,蓝石资产是纯粹的投资者并未从事任何营销工作,营销由兴业银行完成。蓝石资产因此表示,公司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

针对案件信息,兴业银行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没有更多消息对外(披露)。

首案示范意义强,但也有特殊性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将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将会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各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规范各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促使机构投资者谨慎投资,理性决策。”北京金融法院指出,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方面要严格压实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做到“卖者尽责”;另一方面,专业机构投资者更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做到“买者自负”。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是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李舒认为,这也是该案作为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的重要示范意义所在,即明确了银行间债市虚假陈述适用新《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债券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来自全国各地,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结算等各项机制均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基于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属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依法应当适用《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资深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关于银行间债市适用法律问题,早在最高法院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中就有依据,其中关于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会议认为,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

但因为《座谈会纪要》并不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此前业内也有不同理解。李舒认为,虽然“1号案件”可能还有上诉等后续程序,考虑北京金融法院的特殊地位,本案一审判决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该案也是对2022年1月发布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重要实践,李舒认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起诉可能会增多。相比原司法解释,《规定》取消了行政刑事前置程序,该案的受理未以对债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

案件的重点也因此转移到前置程序取消后,对债券发行存在虚假陈述的认定方法,以及银行间债市发行人、投资人及各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边界。按照《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过原告方的举证和诉讼中的司法审计程序,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确认了大连机床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包括隐瞒真实财务情况、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虚假陈述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认承销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图源:北京金融法院)

李舒提到,对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对遏制部分中介机构的“低价竞争”拿项目,但没有足够投入和勤勉尽责等乱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敦促机构在相关业务中投入更多精力,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不过,在具体判赔比例方面,他认为,因为该案案情尤其原告在本案中的特殊身份和可能的过错,最终判定的赔偿比例对普通投资者不具备太大参考性,突破20%获赔的概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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