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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平台类票据管理的对策建议

2023-01-17 15:39:48

作者:肖小和    责编:蔡嘉诚

建议尽快由上海票交所牵头制定相关行业发展标准,将“类票据”业务统一纳入上海票交所管理范畴,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近年来,市场上“类票据”业务平台发展迅猛,但当前缺乏类票据统一产品准入标准和牵头管理机构,存在银企业务交叉地带的监管盲区,各机构风控水平良莠不齐,随着行业发展特别是平台企业在业务范畴扩大至融资领域容易衍生金融风险,建议尽快由上海票交所牵头制定相关行业发展标准,将“类票据”业务统一纳入上海票交所管理范畴,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理性迎合类票据产品发展

类票据市场规模逐年扩大,在为企业扫清赘债、提高结算效率方面展现了一定价值,吸引市场上众多角色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在此前印发的《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23条》以及《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中,都强调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同时为提高供应链金融系统运行稳定性,去年年底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作为供应链金融主要运转载体的保理公司提出了“必须坚持服务本地”的原则,这不仅对核心企业未来通过保理公司展业带来不确定性,且由此其中潜在风险链条可见一斑。

类票据市场中各参与方应共同着力于保障产品周期的完整,尤其应对中小企业所在的后半段周期严格监控,切勿盲目一心扩大规模而引发流动性风险。资金端应对签发产品规模做相应流动性预存准备,坚决保障类票据产品流转顺畅及兑付顺利;资产端应结合自身到期兑付能力充分考虑下游企业被占款情况,从根源上防范信用风险;第三方增信平台应适当提高增信门槛,对企业不良资产严格审查,切勿盲目支持类票据产品转移风险至中小企业。

政府管理部门应尽快对类票据市场发展进行规范管理:对于银行系推出的业务管理制度完备、操作流程规范、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人员配备齐全的类票据业务平台应予以支持发展并总结好的工作经验进行推广;对于制度、流程、风控存在缺失的平台应该督促其积极改进完善;对于不具备相关管理能力的平台要进行规范整顿,防范此类平台为追求业务发展而产生出次生金融风险。

(二)加快推动供应链票据平台发展

供应链票据自推出至今,规模相比于类票据产品可谓尚处于起步阶段,究其原因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再融资渠道受限。供应链票据签发后贴现是持票人仅有的融资渠道,与如今国内实体经济对金融市场提出灵活发展的要求相冲突,应收账款融资的开放特点是其飞速发展、高频创新的支撑与源头,也是短期融资工具生命力表现;另一方面是推广动力不足。类票据产品的保理融资被认定为普惠业务,供应链票据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与类票据产品同源共流,而供应链票据贴现却暂未计入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统计口径,此外,其转贴现业务因机构系统迭代开展受阻,再贴现暂缓后未常态化开展,其标准化票据等债市通道也尚未畅通,以上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对推广供应链票据的积极性,对市场拓展带来挑战。

为迎合大众期待、贴合市场需求,供应链票据平台应加快推进打造出开放、包容、实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是加强宣传推广,上海票交所可以考虑通过与各地人民银行合作,发挥人行对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属地管理的职能,加快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推广力度;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央行可以给予供应链票据专项再贴现额度予以支持,同时放开供应链票据再融资渠道,加强中小企业回款能力,保障流动性充足;三是疏通第三方平台接入接口,保留统一管理类票据产品可能性,增强供应链金融市场稳定性,对于市场上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类票据平台,可以考虑让其以技术入股,共享供应链票据平台发展的红利;四是开发移动端供应链票据平台APP,提供企业实时收票出票服务,最大程度提升融资便利性。

(三)统一接入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管理

类票据产品由各个机构根据自身客户经营类型,资产规模设立供应链金融平台,其中“云、单、链”花样百出,系统的技术标准不一,机构每对接一个企业的完整周期往往长达三五个月,如若再加上流转信单的到期期限,则失去了短期融资工具的意义。类票据各个产品之间尚未真正实现平台切换,在该方面也暂未出现实质性的突破,链上核心企业的绝对话语权导致持“单”企业的融资可选渠道以及支付方向相比于持票企业略显狭窄。

建议考虑将市场上类票据产品统一接入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由供应链票据平台统一管理整合各类产品,规范市场上类票据平台的发展。银行平台应主要发挥科技功能,为企业解决应收、应付账款服务和便利企业融资,各银行系自助研发的类票据平台应主动积极接入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实现市场平台的标准化、可持续发展,切实提高企业供应链上下游融资效率。

(四)完善《票据法》弥补类票据法治监管缺口

类票据产品由企业、银行或第三方平台自发组织产生,相关监管部门的缺席导致其在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流转不受监控,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的风险事故,但是由于门槛较低且竞争较为激烈,随着规模的增长行业整体风险在不断积累。多主体参与的庞大市场给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而目前缺乏类票据产品准入的统一标准,并且同时各平台内非持牌机构与持牌机构鱼龙混杂,甚至部分融资机构为集团内部机构,成立目的即是为集团谋取额外占款利润,而并非一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建议尽快修订《票据法》,将类票据产品纳入《票据法》的管理范畴,并加快监管法制建设,推进类票据规范化发展,排除不正当初衷“信单链”产品,控制应收账款融资真实账期,保障供应链产业链资金流动顺畅。同时,类票据与供应链票据本就同源共流,纳入《票据法》具有现实意义,不仅节省我国立法资源,同时进一步更新完善《票据法》,以中小企业为核心,供应链票据与类票据为两翼,齐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境,缩短货币政策传导链条,扫清“三角债”淤积。

(五)合规化发展类票据平台持牌经营模式

类票据产品作为企业间支付手段之一,完整生命周期下可闭环运作,而类票据产品的再融资渠道开放性突出,持“类票”企业选择质押融资或保理业务等方式提前收回款项的行为在市场中较为常见。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实施许可经营制,所有的金融经营活动都要纳入统一监管,2020年央行行长易纲发表研究文章《再论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及政策含义》,其中提到要管理好金融机构风险,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金融诈骗活动。类票据平台再融资业务赋予其金融属性,不可避免地应统一划分为须持牌经营范畴,否则将导致监管层政策实施效应发挥不充分、供应链金融风险监测滞后及风险隐患察觉难度加大等问题。市场中适合类票据平台的牌照有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供应链公司等,以上牌照依其申请条件不同具有各自的优劣性,类票据平台可按照自身业务特点申办合适的经营牌照。

(六)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类票据规范发展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类票据业务发展主体较多,银行系的类票据业务平台由银保监会进行统一管理,发展相对比较规范,但是以企业为主体发起的类票据平台往往缺乏管理主体,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类票据规范发展和监控管理办法,规范行业发展;或者尽快成立以银保监会为主体的部际领导小组来协调规范类票据市场发展,避免类票据市场因部分机构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衍生出金融风险。

(作者肖小和为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副理事长、执行院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谈铭斐、熊星宇,目前供职于赣州银行资金营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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