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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议:数据开放后,企业数据权益如何保护?

第一财经 2023-03-07 20:11:57

作者:吴斯旻    责编:秦新安

要进一步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可以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围绕“如何真正在数据价值分配机制中的寻找到公平与高效、激励与规范之间的平衡点”这一议题,实体企业、平台企业及法律界代表、委员们提出多项建言。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对记者表示,最近发布的“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但数据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层面还面临诸多困境。为此,他今年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提案,建议加强和完善基于数据基础制度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如何实现上述提案目标?在连玉明看来,关键是要进一步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

促进数据共创共享,除了可以借助司法手段,还需要破除行业垄断,头部企业应主动搭建数据开放的生态。

作为互联网企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知乎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周源在一份提案中建言,要推动数据互联与开放合作。建立知识库国家标准,推动建立机构知识库联盟,打破知识库孤岛,推动知识开放合作。

他表示,在国际上,知识开放已成为全球共识并付诸行动。但我国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合理现象,有的利用支配地位高价销售数据库服务,有的通过签订排他协议等方式限制竞争,不仅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数据市场创新发展和知识交流传播。

而对于传统产业而言,企业在利用数据要素创造价值的同时,往往面临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挑战。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提到,作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应该得到重视和保护。

“数据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作后所生成的内容,则可以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作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作为数据库软件的计算机程序,以及大数据的分析方法等。”皮剑龙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只要数据控制者付出足够劳动,形成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体现人类的创新活动,未来便有可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他建议,通过专门立法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界定申请注册的数据知识产权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保障数据知识产权产权人的产权权益、弥补知识产权产权人的经济损失等。

“数据二十条”中提出“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那么,在数据所有权被淡化之后,相关企业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吗?

伏羲智库创始人、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晓东对第一财经表示,淡化数据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要以牺牲相关市场主体个体权益而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相反,在现阶段数据所有权问题难达成稳定共识的背景下,把争议问题放一放,政府、企业和个人均将聚焦点放在推动到使用权的流通和价值创造上,实现数据价值的收益分享,或许更加切实可行,这样也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

与此同时,在初次分配阶段,坚持“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李晓东认为,这也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给鼓励现有的数据创新留足了发展空间。

在李晓东看来,鼓励数字平台企业发展,意味着要充分尊重中国互联网行业近三十年的发展实践以及数字平台企业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数据流通模式。换言之,政府不能简单要求企业去开创全新的商业模式以满足其治理和监管要求,而应该鼓励其参与构建或者为其搭建好数据可信安全流通和交易的平台,帮助其做好合规管理,鼓励企业在认识到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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