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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一个月内迎三大新规,异地部门设置强化监管

第一财经 2023-04-03 19:19:08

作者:亓宁    责编:石尚惠

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异地管理总部最多保留1个。

3月以来,信托行业新规不断。继新分类办法正式落地之后,银保监会3月31日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

从内容来看,《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异地部门不超过5个,且不对外挂牌,不符合要求者2024年底前完成整改,延期不超过1年;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确有必要的最多保留1个,2025年底前完成整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存在同质化竞争严重、管理半径拉长、协调成本高等问题。《通知》强调,要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王雪薇分析,相比一年半前的征求意见稿,新规整体有所放松,但从清理子公司到规范异地部门,监管目的均在于规范业务、压缩层级。有华北地区信托人士对记者表示,《通知》与新的三分类办法可视为相辅相成,集中管理有利于信托公司更有效地转型发展,未来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将继续压降,盲目扩张、“摊大饼”式的发展将受到抑制。

剑指信托异地展业三大风险

所谓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即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

此次《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同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信托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异地部门名称、地址等信息。属地银保监局应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报送异地部门情况。

此外,银保监会指出,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同样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对此,《通知》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管理总部,属地银保监局应于3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新规对上述整改均留出过渡期,其中对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应于3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与风险防范措施,经属地银保监局审查后,于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不予保留异地管理总部的,属地银保监局应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对信托公司影响如何

对于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城市与单地设置数量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因此,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

“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记者梳理发现,多数信托公司当前异地部门设置较多,其中不少头部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涉及城市在十几个到二十几个不等。另据金融监管研究院统计,目前还有17家信托公司存在异地管理总部。

部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情况

据记者了解,当前信托公司“双总部”现象较为普遍,“实际总部”与注册地往往并不一致,即注册地位于东北、西北等地区,“实际总部”则设多数在北京、上海等地。以注册地为北方某城市的信托公司为例,有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该公司在全国多地设有办公区,其中在个别一线城市(非注册地)办公区业务配置较为齐全,也是公司高管常驻地,但对外说法仍以注册地为总部。

不过,相比一年半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在多项要求上更为灵活宽松。王雪薇表示,《通知》的变化核心包括取消对于异地部门员工人数不超过35%的要求、高管不得异地设立办公场所的要求、设置异地部门城市限定(仅限于北京、上海、江苏等7个省级行政区)要求,同时新增经允许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信托公司中后台部门应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前台部门应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整改,《通知》则删除了相关要求。王雪薇认为,这也表明,考虑到很多信托公司“双总部”管理模式的现状,在业界的大力呼吁下,新规对此“开了口子”。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就异地部门设置的有关数量约束要求,将视情况予以调整;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银保监会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松紧有度全方位规范发展

尽管《通知》内容较征求意见稿更为灵活,但王雪薇表示,从2021年7月银保监会发文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到如今强化异地部门监管,监管脉络已经较为清晰,目的均是规范业务、压缩层级。其中,清理子公司的逻辑仍是为了控制通道、融资类业务规模以及防止关联交易产生的利益输送;规范异地部门则进一步体现了全方位监管,如果一定要设立异地部门,必须与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相匹配。

这也是继《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下称《新分类通知》)之后,信托公司一个月内收到的第三份监管文件。根据《新分类通知》,信托公司应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新的分类方法全面对接资管新规,相比现行分类方法出现较大变化,尽管设置了3年过渡期,但仍给业内带来较大整改压力。北方信托创新发展部总经理王栋琳对记者表示:“(《通知》)与新三分类政策相辅相成,现在看来也是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必然趋势,集中管理可以更高效地进行改革转型。”

“未来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将继续压降,盲目扩张、‘摊大饼’式的发展将受到抑制。”王栋琳认为,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未来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转型业务覆盖半径出发,寻求差异化竞争,才是稳健长远的发展之道。

《通知》第六条明确了属地银保监局有关监管职责,包括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四方面;第七条则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要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有关监管工作,沟通内容重点包括违规推介行为、经营风险苗头、舆情等信息。

关于整改方向,王栋琳认为,部门架构、人员、技术等迁移回本部,本就是适应新业务方向而必须进行的改革,信托公司都将统筹进行考虑。不过,关于《通知》中的“住所地”具体所指,考虑到不少信托公司注册地与办公地并不一致,相关概念或许还留有沟通空间。另有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多数信托公司来说,短期内具体整改落地还会观望一段时间,大概率会以头部信托公司的整改为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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