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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推动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需“三箭齐发”

第一财经 2023-05-15 12:26:27 听新闻

作者:杨涛    责编:林洁琛

金融业务、技术服务、数据支撑等各自权责明晰,减少不合理的融合与交叉,弱化潜在风险的积累。

近年来,数字化与新技术给金融业带来了深刻影响,持牌金融机构、大型平台企业、新技术企业、互联网金融组织都成为其中的推动者。但是,由于存在探索中的“野蛮发展”,以及相关规则的不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整体上遭遇了重大挫折,整个行业走向了“消亡”;同时大型平台企业介入金融领域,在产生积极的“鲶鱼效应”的同时,也带来更加复杂的风险。

2022年,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无论是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下称《规划》),银保监会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还是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强化大型支付平台企业监管 促进支付和金融科技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的大势。实际上,在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目标协调下,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思路变得更加清晰,即金融业务、技术服务、数据支撑等各自权责明晰,减少不合理的融合与交叉,弱化潜在风险的积累。

我认为,金融科技发展归根结底受制于三方面核心因素,一是供给侧的技术,二是需求侧的场景,三是中间环节的治理。新形势下,要持续推动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就需要把握好这几大要素。

一、重点推动底层应用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金融业本质上是特殊的信息处理行业,因此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自然给金融活动带来深刻影响与冲击。正如人民银行新《规划》强调要“加强核心技术的应用攻关”,在我国虽然各类新技术应用百花齐放,但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显然还有所不足。客观来看,我国金融科技之所以取得令全球瞩目的成果,更多是基于需求端的庞大市场、全球领先的网民与移动用户群体等,而与海外技术驱动型的创新还有差距。

就可用于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来看,一是大数据核心技术、产品和平台日趋完善,深度参与数据要素“采、存、算、管、用”全生命周期活动,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与此同时,业界主体正致力于充分释放大数据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的“5V”特性,破解制约其发挥的堵点难点,推动金融领域出现更多优秀大数据实践。

二是人工智能技术愈加重视基于多模态的机器学习和跨模态的融合应用,其治理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发展可信AI成为核心内容。在金融应用方面,需进一步运用AI对金融服务全流程进行模式重塑和智能赋能,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流程再造、渠道融合和服务升级。

三是包括移动互联、物联网在内的互联技术,其联通性、交互性以及跨域叠加的特征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表现愈加明显,未来更需推动技术与多元化场景的深度融合,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协同效应、网络效应。

四是包括区块链、云计算在内的分布式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逐渐形成完整体系,开发层面与低代码进行结合,建设思路由单一系统往面向全局的“中台化”进行发展。但是区块链还需在场景可持续方面继续努力,而云计算的金融应用则离不开监管与标准的完善。

五是安全技术对于保障金融稳健性更加重要,因为金融领域业务呈现信息化程度高、信息系统复杂度高等特点。随着2021年以来诸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陆续出台或征集意见,对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治理相关的安全技术也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

需要注意是,应该充分关注前沿技术的自身成熟度和应用广泛度,并且基于金融业特性来推动技术创新和落地,既高度重视新技术,也不能“为技术而用技术”。在推动可用于金融业的技术升级中,亟需完善开放合作生态与创新链条,促使各类金融机构、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更好地开展互补融合,引导跨部门、跨区域、全链条的新技术健康发展与迭代。

二、以场景金融来突破金融科技应用“最后一公里”

所谓场景金融,就是金融供给主体深入发掘客户偏好与需求特征,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数字化渠道,将金融产品与服务动态、有机地嵌入到各种场景中。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突飞猛进,但是在实现商业可持续与社会价值可持续的融合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归根结底就是在场景金融探索方面还存在挑战。

首先,需着力打造多层次的场景金融服务体系。从客户需求角度看,场景金融包括三类,一是C端消费类场景金融,如传统泛场景消费金融(信用卡、车贷、房贷等)、互联网泛场景消费金融(花呗、白条等)、垂直场景消费金融(教育分期、医美分期、家装分期等);二是B端经营类场景金融,如供应链“1+N”场景金融(供应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B2B2C电商平台场景金融(电商经营贷、订单融资等)、To B服务商场景金融(发票贷、POS贷、SaaS贷等);三是G端政府场景金融,如政府信用平台模式(信易贷、地方政府征信平台等),政府采购贷款模式(政采贷等)。当然,基于C端、B端、G端还可以拓展出更多的场景,实际上伴随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几乎所有与实体经济相关的金融活动都将体现更突出的场景特色。

其次,需厘清场景金融的创新路径和重点。一方面,场景金融的创新通常沿着两种路径,一是在边际上改善现有的场景,二是实现颠覆式重构。迄今为止,大多数场景金融创新还是表现为前者,例如在新技术+供应链金融的探索中,多数项目并未跳出核心企业信用兜底的约束。客观来看,能够实现边际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运营,已经是大多数场景金融创新的成功标准。另一方面,则应围绕当前国家战略层面的重大问题,推动新技术融入典型场景,实现商业目标与政策目标的有效平衡,如人民银行《规划》特别突出了小微金融、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说明在这些领域亟待推进金融科技渗透与合理应用。

最后,需实现金融机构与技术企业的有效协同。在新形势下,金融科技发展既需要把握“金融回归金融、科研回归科研、技术回归技术、流量回归流量”,也不是走向封闭和割裂,而是在合规前提下不断深化参与各方的共享共赢、生态共进。例如,大型金融机构应发挥带动作用,加强金融科技共性技术、资源和服务的开放合作;不断完善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共同体,努力提升风险可控下的协同创新绩效。事实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未来都离不开场景金融,其中对拥有足够的资源与能力支撑的大型机构,可以深度介入、主动搭建、发挥主导,对于多数技术与生态基础薄弱的中小机构,则可浅层次介入,更多是参与、合作、借力、推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金融机构都需要一方面找到自身比较特色进行高效布局,另一方面需提升智能风控能力,合理把握场景合作各方的风险。

三、从金融科技伦理入手完善金融科技治理

(一)明确治理目标与重点

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等有效协同的多层次治理体系。对此,首先需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厘清治理目标。一是使得金融功能更加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包括支付结算、资金跨境配置、股权细化、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新技术对于这些功能的实现带来深远而复杂的影响,优化治理的核心就是维持并完善相关功能,尽量缓释技术带来的“创造性破坏”。

二是促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健。金融科技应用必须增加市场参与方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并且实现信任的可持续,否则就增加了金融运行的脆弱性;技术演进使得金融机构、产品等要素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需要通过治理使这些变化相对可控;创新使金融机构变得更复杂、多样、难以穿透,但最终应是整体上提升了金融体系弹性,而非变得僵化;金融生态的演变更加快速和灵活,但需要通过治理使参与者对于未来预期更加稳定。

三是实现金融绩效更加理想。推动金融科技创新要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更需防止以金融科技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因为会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重大影响,甚至抵消改革创新带来的价值;金融科技应用并非从根本上消除风险与“泡沫”,而是使其更加适度,并且在承担同等风险与“泡沫”的前提下,给实体经济带来更多的收益与好处;金融科技治理同样不是简单地推动利用技术手段给客户更多金融支持,而是应更高效地促使合理的金融资源匹配给合理的客户。

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科技治理目标,我们认为需要抓住三方面的重点。一是就供给侧来看,需要围绕技术、机构、人才三要素,促使技术升级与优化治理相结合、机构数字化转型与完善治理相结合、专业人才体系建设与伦理治理相结合;二是从需求侧来看,应从客户视角来全面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打造理性的金融需求文化,使得场景建设的基础更加稳固;三是从制度与基础设施来看,需要持续优化金融科技相关的体制机制与监管模式,打造健康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夯实各类“软”、“硬”金融基础设施。

(二)推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

金融科技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加快金融科技伦理建设是最重要的切入点之一。一方面,科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在科技活动中遵守伦理规范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相关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全面厘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

另一方面,金融伦理也一直是金融发展中绕不开的焦点。广义的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也是相关伦理关系、伦理意识、伦理准则和伦理活动的汇总。狭义的金融伦理是指,作为金融提供方的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事实上,由于现代金融活动变得日益复杂,风险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都使得弱势参与者容易受到利益损害,因此对“优势参与者”的伦理约束就变得更加重要。

无论是科技伦理还是金融伦理,都是近年来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难点,当二者相叠加,引出的金融科技伦理则带来更加复杂的矛盾。我们认为,从金融科技伦理的规范入手,能够有助于推动整个金融科技治理体系的完善,对此,有几方面的着力点。

首先是围绕金融科技供给侧完善伦理建设,一是技术伦理。围绕新技术、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技术创新与应用的主体,在相关活动过程中不仅考虑技术自身的可行性,而且还要关注行为目的、后果是否具有正当性,亦即是带来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二是机构伦理。推动金融科技从业机构建立企业级的伦理委员会,努力实现国家重大战略目标、自身商业可持续、社会价值与责任的协调发展。三是人才伦理。加强金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人才在金融科技活动中处理好“德”与“才”的关系,实现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伦理在人才资源运用中的有效结合。

其次,是针对需求侧来完善伦理建设。例如,在优化金融客户伦理的过程中,可以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国民金融素养教育有效结合。从数字金融时代的需求来看,恰恰需要重新梳理客户需求文化,通过与时俱进的伦理与行为方式规范,使得更多的金融消费者正确理解金融、认识金融。实际上参与金融并非让多数客户来“发大财”,而是使其能够获得与自身禀赋和条件相应的金融支持,以此改善发展环境与境遇。同时,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要充分认识到金融的高风险性,也需要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这些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伦理问题。

最后,是围绕制度与基础设施来完善伦理建设。一是数据伦理。针对金融科技发展中的数据隐私泄露、数据非法售卖、数据产权归属不清晰等问题,需在不同细分领域全面探索数据伦理治理问题,努力实现大数据的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综合平衡。二是监管伦理。把握好效率跟安全的“翘翘板”是全球金融监管部门共同面临的挑战,但如何防止“翘翘板”过于偏向一边,以及何时“摆正”,都要考验监管的伦理与艺术。同时还要把握制度规则与政策导向的平衡性,因为金融监管最重要的目标就是防范风险,促使行业健康发展,但一些政策选择往往是以提高风险容忍度作为前提的。所以从监管伦理的角度也需要探讨,如何把握二者的协调重点、方向、尺度。三是制度伦理。不能把金融科技伦理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要落到法律规范层面,把伦理边界、落地与衡量方式都予以明确,从而把柔性道德约束上升到强制性规则。同时还有诸多非正式制度的规范,如在金融科技的标准化建设中,尤其是与金融产品、服务、主体、技术相关的标准制定中,都可以融入伦理标准的基本原则。(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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